1.挂名股东在特定情形下要担责。若有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挂名股东可能要连带担责。
2.即便挂名,对外仍属法律意义股东。若未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补充赔偿责任。
3.若能证明是名义股东,有实际股东且有代持协议,担责后可按协议向实际股东追偿。
结论:
挂名股东在特定情形下要承担公司负债,承担责任后符合条件可向实际股东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挂名股东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挂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过,若挂名股东能证明自己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存在且双方有代持协议,那么在承担责任后可按照协议向实际股东追偿。如果您在挂名股东责任等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挂名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挂名股东偿还公司债务。
(2)从公司外部看,挂名股东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若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要求挂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若挂名股东能证明自己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存在且双方有代持协议,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协议向实际股东追偿。
提醒:
挂名股东有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参与挂名前要谨慎评估。若已成为挂名股东,保留好代持协议等相关证据,遇到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挂名股东在特定情形下要承担公司负债。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挂名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若挂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应对这些风险,挂名股东可采取以下措施:
1.避免参与可能导致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保持公司运营的合规性。
2.若自身未出资,应尽快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债权人追究补充赔偿责任。
3.与实际股东签订明确的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承担了责任,可依据协议向实际股东追偿。
(一)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参与逃避债务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防止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出资,可能被债权人要求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与实际股东签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能证明自己是名义股东且实际股东存在,在承担责任后可依协议向实际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签订代持协议后,若实际股东未按约定承担责任,挂名股东可依据此条追偿。
专业解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承担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需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同时也需用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债务责任,从而减轻股东的责任负担。
专业解答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拥有独立财产权。遇到亏损或欠债时,责任仅限于公司资产,股东个人不需承担。股东按规定缴纳出资后,无需对公司负债负责。但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也不得滥用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专业解答挂名股东一般不需对公司亏损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曾出资。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运营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专业解答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拥有独立财产权。遇到亏损或欠债时,责任仅限于公司资产,股东个人不需承担。股东按规定缴纳出资后,无需对公司负债负责。但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也不得滥用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专业解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承担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需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同时也需用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债务责任,从而减轻股东的责任负担。
律师解析 1、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2)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即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约性质,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其中,章程中出资部分的记载即为股东对出资的承诺《公司法》28条即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而未足额出资对公司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2、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外部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依《公司法》31条之规定,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 (2)各股东实缴出资之和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了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亦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在数个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不需要承担,如果出钱了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1、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2)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即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约性质,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其中,章程中出资部分的记载即为股东对出资的承诺《公司法》28条即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而未足额出资对公司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2、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外部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依《公司法》31条之规定,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 (2)各股东实缴出资之和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了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亦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在数个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1、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2)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即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约性质,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其中,章程中出资部分的记载即为股东对出资的承诺《公司法》28条即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而未足额出资对公司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2、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外部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依《公司法》31条之规定,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 (2)各股东实缴出资之和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了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亦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在数个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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