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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纠纷法院受理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陈* 甘肃-定西 受理范围咨询 2018.03.16 16:42:24 1036人阅读

于前夫离婚了,留下一公租房,但女儿想变更承租人,前夫的弟弟干涉不让改变承租人,请问公租房纠纷法院受理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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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只有在一个户口本上的人按顺序有承租权,严格的说还需要在此居住的。如果老人一个人居住户口也一个人产权单位是可以收回的。要想保住公租房必须有其他人户口落上而且有证明在此居住就可以了,公租房买了产权就可以出卖了,出租一般是没有问题的,不过产权单位要收取管理费的,但是好像一般的都没有那么严格。

2018-03-16 16:5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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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性质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因此,公租房纠纷法院受理公租房的承租人对于公租房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公租房的承租权继承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2018-03-16 16:4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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