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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具体办理步骤是啥

张* 西藏-日喀则 离婚咨询 2025.05.19 08:00:31 426人阅读

离婚协议具体办理步骤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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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这是协议离婚的基础,确保双方对各项事务达成一致。
(2)双方需携带必要证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审查证件材料,符合条件才受理并给予回执单。
(3)设置三十日的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这为避免冲动离婚提供缓冲。
(4)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才会登记并发证。

提醒:办理离婚协议时要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合理、合法有效,冷静期内要慎重考虑。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19 11: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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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先自愿协商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离婚协议。随后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会审查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发放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反悔可持相关材料撤回申请。
3.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建议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事宜时保持理性和冷静,确保各项约定公平合理。办理过程中提前准备好所需证件和材料,避免耽误时间。

2025-05-19 11:0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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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协议离婚需夫妻先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再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受理后有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符合条件即登记发证。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协议离婚有着明确的程序要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关键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这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离婚的有序进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时,提交规定的证件和材料是必要环节,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后设置三十日冷静期,给予双方再次慎重考虑的机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再次共同申请,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才会发放离婚证。整个过程既体现了对婚姻的尊重,也保障了离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如果您在协议离婚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5-19 10:3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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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一致签协议:夫妻双方自主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宜沟通,达成共识后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二)申请离婚:双方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离婚协议书,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审核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四)冷静期处理:自发放回执单起三十日内,若一方反悔,可持相关证件材料撤回申请。
(五)申领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5-05-19 09:3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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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离婚的步骤如下:
一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二是双方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协议书,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三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并给回执单。
四是三十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
五是冷静期届满三十天内,双方共同申请离婚证,符合条件即登记发证。

2025-05-19 09:16:4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1、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2、审查。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第三,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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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1 56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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