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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佣人干活突然死亡责任谁担

刘* 江苏-连云港 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咨询 2025.05.18 07:44:59 410人阅读

临时雇佣人干活突然死亡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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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因自身疾病发作死亡,若雇主无过错,依据法律一般无需承担责任。不过出于公平原则,雇主可能要给予一定补偿,这是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
(2)要是雇主存在过错导致雇员死亡,比如劳动条件有安全隐患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况,雇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以此来弥补雇员及其家属的损失。
(3)如果是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死亡,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若雇主无过错则不担责,而雇员可请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提醒:
临时雇佣活动中情况复杂,不同情形责任认定差异大。若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5-18 12: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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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雇员因自身疾病在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无过错时,虽不用承担责任,但可出于公平给予适当补偿。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与雇员家属友好协商补偿金额和方式。

(二)若雇主有过错导致雇员死亡,如劳动条件有安全隐患等,雇主需承担赔偿责任。此时雇主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三)若因第三人侵权致雇员死亡,第三人担责,雇主无过错不担责。雇员家属可向第三人索赔,雇员也能请求雇主补偿,雇主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5-05-18 11:4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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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雇佣人员干活时突然死亡,责任承担视情况而定。若雇员因自身疾病在工作中发作死亡,雇主无过错一般不担责,但可能按公平原则适当补偿。

2.若雇主存在过错,像劳动条件有安全隐患、强令冒险作业等致雇员死亡,雇主需赔偿,涵盖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3.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雇员死亡,第三人担责,雇主无过错不担责。雇员可要求雇主补偿,雇主补偿后能向第三人追偿。

2025-05-18 10:5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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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临时雇佣人干活突然死亡,责任承担因不同情形而异,可能雇主无责,也可能需担责或给予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因自身疾病发作死亡,雇主无过错则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可能要给予适当补偿。若雇主存在过错,像提供的劳动条件有安全隐患、强令冒险作业等导致雇员死亡,雇主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含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要是因第三人侵权致使雇员死亡,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无过错无需担责,不过雇员可请求雇主补偿,雇主补偿后能向第三人追偿。
雇佣关系中人员死亡的责任认定较为复杂,涉及诸多法律细节。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各方责任和应采取的措施。

2025-05-18 10:2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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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雇佣人员干活突然死亡,责任承担分多种情况。若雇员因自身疾病在雇佣活动中发作死亡,雇主无过错一般无需担责,但可能要基于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2.若雇主存在过错,如提供的劳动条件有安全隐患、强令冒险作业导致雇员死亡,雇主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3.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死亡,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无过错则不担责。不过雇员可请求雇主补偿,雇主补偿后能向第三人追偿。

建议雇主为临时雇佣人员购买短期意外险,降低风险;在雇佣过程中,确保劳动条件安全,避免强令冒险作业。

2025-05-18 09:41:01 回复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劳动法》实施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中,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临时工其实是很老的一个说法,其所针对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我们国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其用工制度是将员工招入单位后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直至退休,这就是固定工。相对于固定工,单位为了临时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员工就是临时工。由于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单位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通常较好;临时工是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对较差。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出台则改变了在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用工制度,将劳动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国。之所以说其有如此的变革作用,是因为劳动合同制度改变了传统的在单位一做到底的旧观念。劳动合同提出一个合同期限的问题,使得劳动合同会面临终止。当劳动合同终止后,单位就可以当然地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了。  在这样的制度下,就无所谓什么固定工、临时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近10年时,已经很少听到临时工的说法了,通常在一些国有企业及国有转制的企业还有。单位用工,只要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应该视为是单位的正式员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法律规定办理。

工伤索赔包括:(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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