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网络开设赌场罪中,自己小号盈利通常不应扣除,应计入犯罪数额。
法律解析:
认定开设赌场犯罪数额时,要考量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自己用小号参赌盈利,本质是开设赌场行为的一部分,增加了违法所得与社会危害性。相关司法解释表明,开设赌场犯罪里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是定罪量刑重要依据,小号盈利作为违法所得组成部分,计入犯罪数额能准确反映开设赌场行为的规模与危害后果。司法实践也一般将其纳入犯罪数额认定和量刑考量。如果对网络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问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解答与专业建议。
法律分析:
(1)在网络开设赌场罪里,判定犯罪数额时不能扣除自己小号的盈利。认定该类犯罪数额,要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方面考虑。
(2)自己用小号参赌盈利,其实是开设赌场行为的一环。这一行为不仅增加了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还增大了社会危害性。
(3)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都是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小号盈利属于违法所得,应算入犯罪数额,从而准确体现开设赌场行为的规模和危害后果。司法实践也通常将其纳入犯罪数额认定及量刑考量。
提醒:
网络开设赌场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少犯罪数额认定的行为都不会被法律认可。若涉及相关案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1.网络开设赌场罪里,自己小号盈利一般不扣除。认定犯罪数额要考虑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与社会危害性。
2.用小号参赌盈利,本身就是开设赌场行为的一部分,增加了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
3.司法解释表明,赌资、违法所得是定罪量刑依据。小号盈利属违法所得,应计入犯罪数额,司法实践通常也如此认定量刑。
1.网络开设赌场罪中自己小号盈利通常不应扣除,应计入犯罪数额。认定犯罪数额要考虑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与社会危害性,自己用小号参赌盈利是开设赌场行为的一部分,增加了违法所得与社会危害性。
2.相关司法解释表明,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小号盈利作为违法所得的一部分,计入犯罪数额能准确反映开设赌场行为的规模和危害后果。
3.司法实践中,也会将这部分盈利纳入犯罪数额进行认定和量刑考量。
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将小号盈利纳入考量范围,确保量刑公正合理。同时,加大对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一)在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司法人员要明确认定原则,即小号盈利通常不能扣除,应将其视为违法所得计入犯罪数额,因为这体现了开设赌场行为的整体危害。
(二)在收集证据时,要全面收集能证明小号与开设赌场者关联、小号盈利情况等的证据,以此支撑将小号盈利计入犯罪数额的认定。
(三)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小号盈利计入犯罪数额后所反映出的行为规模和危害后果,确保量刑准确合理。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