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不搬走物品一般不能直接视为遗弃物。遗弃物需所有权人自愿放弃所有权,而租赁期满承租人未搬走物品,通常不能认定其有放弃所有权的意思。
1.出租人应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取走物品。
2.若承租人未在期限内处理,出租人可对物品进行提存,因提存产生的费用可要求承租人承担。
3.若物品易腐坏等不适宜提存,可在拍照、录像等固定证据后变价提存价款。
直接认定为遗弃物并随意处置,可能需赔偿承租人损失。所以,出租人处理此类情况时应按合理合法的流程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1)租赁期满不搬走物品不能直接视为遗弃物,因为遗弃物要求所有权人自愿放弃所有权,而承租人未搬走物品通常不意味着其有放弃所有权的意思。
(2)出租人遇到这种情况,应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取走物品。
(3)若承租人未在通知期限内处理,出租人可对物品进行提存,并可要求承租人承担提存费用。
(4)对于易腐坏等不适宜提存的物品,可通过拍照、录像等固定证据后变价提存价款。
(5)出租人若直接认定为遗弃物并随意处置,可能需赔偿承租人损失。
提醒:
租赁双方在处理期满遗留物品时需按法定程序进行,出租人不可随意处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租赁期满承租人未搬走物品,出租人应先书面通知其在合理期限内取走。
(二)若承租人未在通知期限内处理物品,出租人可对物品进行提存,产生的费用可要求承租人承担。
(三)若物品易腐坏等不适宜提存,可在拍照、录像等固定证据后变价提存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1.租赁期满后,租客未搬走的物品通常不算遗弃物,因为租客不一定有放弃所有权的想法。
2.此时,房东可书面通知租客在合理时间内取走物品。若租客未处理,房东可提存物品,费用由租客承担。
3.若物品易腐坏,不适宜提存,房东可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后变价提存价款。随意当遗弃物处置,可能要赔偿租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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