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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以后债务可以清零吗

徐** 河南-开封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5.05 00:25:44 388人阅读

死亡以后债务可以清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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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后债务不会自动清零,需结合债务性质、有无遗产及继承人态度等确定债务是否清零。
1.若死者有遗产,继承人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才可。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
2.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要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若存在保证人,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解决措施与建议: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死亡情况时,先确定债务性质,查询是否有遗产和继承人态度。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或保证责任时,及时向相关方主张自己的权利。继承人应了解自身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损失。

2025-05-05 05: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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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死亡后债务不会自动清零。当死者留有遗产时,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比如遗产价值一定数额,债务在该数额内,继承人有义务偿还。超过部分,若继承人自愿则可偿还,若不自愿则无强制义务。
(2)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一方要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债权人可向其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3)若债务存在保证人,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
面对死亡后债务问题,因债务性质、遗产情况及继承人态度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5-05 04:1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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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死者有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若债务超出遗产价值,可自行决定是否偿还超出部分。若放弃继承,无需承担债务。因此,继承遗产前应了解债务情况,权衡后决定是否继承。
(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生存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在婚姻关系中,要对共同债务有清晰认知。
(三)存在保证人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债权人要及时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5-05-05 02:3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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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后债务一般不会自动消除。若有遗产,继承人要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债务,超出部分自愿偿还才行;若放弃继承,可不承担债务。
2.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世一方要连带清偿。
3.若有保证人,债权人能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担责。总之,债务是否清零要看债务性质、遗产情况和继承人态度。

2025-05-05 02:0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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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死亡后债务通常不会自动清零,需结合债务性质、有无遗产及继承人态度等情况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死者留有遗产,继承人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出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有保证人,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比如,死者留下房产等遗产,继承人继承后就要在房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债务是否清零不能一概而论,不同情形有不同处理方式。如果遇到关于死亡后债务处理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05-05 01:18:10 回复

解答如下,周某与于某系朋友关系,于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3万元,一年后,于某因车祸身亡,由于于某生前为单身,因此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由于某父母获得。周某认为于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于某父母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遂将于某的父母诉至,请求其偿还钱款,但在案件审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拥有的相关财产的证据,且于某父母并不认可继承了于某生前财产,只是承认得到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于某父母因于某死亡获得了远高于3万元的赔偿金,即便周某不能证明于某父母继承了于某生前其他财产,也可以获得从该死亡赔偿款中获得偿还。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受害者亲属的赔偿,所以本案中,于某父母在不同意偿还的情况下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从遗产继承的角度理解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以上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的。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来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实质问题。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综上,本案中,周某在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有遗产被于某父母继承的情况下请求受偿欠款,而于某父母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赔偿金代偿时,周某的债权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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