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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后的价格可以为调整价吗

任** 四川-自贡 工程招投标纠纷咨询 2025.05.03 17:16:56 330人阅读

招标后的价格可以为调整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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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后价格调整需依具体情况判断。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明确价格固定,双方应按此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随意调整会构成违约。

特殊情形下价格可调整。当出现不可抗力、政策法规重大变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继续按原价格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双方可协商调整价格。另外,若合同中有价格调整相关条款,如约定随原材料价格变动等因素调整,可按约定执行。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招标方和投标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明确价格条款,避免后续争议。
2.若遇特殊情形需调整价格,双方应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合同中可合理设置价格调整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情况。

2025-05-03 20: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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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明确价格固定,双方应按此价格签订合同,随意调整价格会构成违约,因为合同具有约束性,双方需遵守约定。
(2)存在特殊情形时价格可调整。不可抗力、政策法规重大变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客观情况,会使继续按原价格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此时双方可协商调整。
(3)合同中有价格调整条款,如约定随原材料价格变动调整的,可按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

提醒:招标后价格调整需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判断。遇到价格调整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避免违约风险。

2025-05-03 19:0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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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明确价格固定,应按既定价格签订合同,不能随意调整,否则可能违约。在此情况下,双方需严格遵守约定。
(二)若出现不可抗力、政策法规重大变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继续按原价格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双方可协商调整价格。
(三)若合同中有价格调整相关条款,可按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25-05-03 18:1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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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规定价格固定,双方须按此签订合同,原则上不能调整,随意改动可能违约。

2.遇特殊情况可调整价格,像不可抗力、政策法规重大变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不可控情形,继续按原价履行对一方不公,双方可协商调价。

3.合同有价格调整条款的,如随原材料价格变动等,按约定执行。招标后价格调整需依合同和实际情况判断。

2025-05-03 18:0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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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招标后价格能否调整需分情况,若文件规定价格固定则原则上不得调整,存在特殊情形或合同有相关条款时可协商或按约定调整。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明确价格固定,双方按此签订合同后,随意调整价格就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不过,当出现不可抗力、政策法规重大变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继续履行原价格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时,双方可依据公平原则协商调整价格。另外,若合同中有价格调整条款,如随原材料价格变动调整等,可按约定执行。所以,招标后价格调整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形来判断。如果在招标价格调整方面遇到复杂问题或不确定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5-03 17:42:51 回复

固定总价合同是属于价格规定好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调整价格的,但如果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时,是可以调整的。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进行承包时,承包人如果对发包人的工程项目内容、风险范围和报价不进行调整的时候,就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但是会有风险。固定总价合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固定总价合同是属于价格规定好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调整价格的,但如果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时,是可以调整的。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进行承包时,承包人如果对发包人的工程项目内容、风险范围和报价不进行调整的时候,就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但是会有风险。固定总价合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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