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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了担保人能撤销吗

蹇* 广西-北海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5.02 15:30:46 386人阅读

当了担保人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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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在特定情形下可撤销担保。这些情形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根据债务变化情况,担保人承担不同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且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转让部分不再担责;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欺诈、胁迫担保人,担保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合同约定可撤销条件且条件成就时也能撤销。
2.为避免担保风险,提供担保前要全面了解债务人信用和还款能力,签订详细担保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面临可撤销担保情形,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担保责任。

2025-05-02 19: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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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且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时,根据债务变化情况,担保人的责任有所不同。若减轻债务人债务,担保人要对变更后的合同负责;若加重债务,担保人对加重部分无需担责。
(2)若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却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那么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那部分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要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或者债权人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让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担保人可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4)若担保合同中约定了可撤销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担保人也能撤销担保。

提醒:担保存在法律风险,签订担保合同前应充分了解责任。若遇到可撤销担保的情形,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02 19:2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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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获担保人书面同意,若债务减轻,担保人仍担责;若加重,担保人对加重部分免责。此时担保人应留意合同变更情况,保留相关证据。
(二)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却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转让部分债务无需担责。担保人要关注债务转让动态,避免不明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
(三)若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欺诈、胁迫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可不担责。担保人需收集被欺诈、胁迫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四)担保合同约定可撤销条件,条件成就时可撤销。担保人要牢记合同约定条件,条件满足及时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025-05-02 18:1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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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担保人后,在以下情况可撤销担保: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书面同意,减轻债务仍担责,加重部分不担责。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取得书面同意,对转让部分不再担责。

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欺诈胁迫,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约定可撤销条件,条件成就时可撤销。

2025-05-02 17:09: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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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了担保人后,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书面同意、主合同当事人串通或债权人欺诈胁迫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以及担保合同约定可撤销条件成就时,可撤销担保。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担保关系中,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当加重债务人债务时,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担责;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或债权人欺诈胁迫担保人,担保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若担保合同约定了可撤销条件,条件成就即可撤销。这是为保障担保人合法权益,避免其陷入不合理担保风险。若遇到类似担保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5-02 15:51:57 回复

一、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果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2、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二、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担保人,简单的说,就是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人。包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企业企业法人及经其书面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一般而言,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第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根据《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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