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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会所被开发商卖了怎么办

苟** 吉林-松原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4.29 09:56:40 315人阅读

小区会所被开发商卖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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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会所归属依规划和合同约定。若规划明确为业主共有或合同约定归业主,开发商售卖属无权处分。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撤销交易,协商无果可起诉确认售卖无效。

2.若规划和合同未明确归属,且开发商有合法产权,售卖通常有效。业主可审查建设成本是否分摊到房价,若分摊则可进一步维权。

2025-04-29 14: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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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会所归属关键在于规划和合同约定。若规划明确会所归业主共有,或购房合同将会所列为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开发商售卖属无权处分。业主可集体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撤销交易;协商无果可起诉,主张售卖行为无效来维权。

若规划和合同未明确归属,且开发商能证明有合法产权,售卖通常合法有效,业主较难阻止。不过,业主可审查开发商建设成本是否分摊到房价,若分摊则可进一步维权。

建议业主在购房时仔细查看合同中关于会所归属的条款;遇到开发商售卖会所情况,先收集相关证据,如规划文件、合同等,再按上述途径合理维权。

2025-04-29 13:4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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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小区会所归属取决于规划与合同约定,归属不同,开发商售卖情况及业主维权方式有别。
法律解析:
若规划明确会所归业主共有,或购房合同约定其为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开发商售卖属无权处分。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撤销交易;协商无果可起诉,主张售卖行为无效。若规划和合同未明确归属,且开发商能证明有合法产权,售卖一般合法有效,业主较难阻止,但可审查建设成本是否分摊到房价,若分摊可进一步维权。小区会所归属问题复杂,若您遇到相关难题,不知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4-29 13:2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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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小区会所归属确定需依据规划和合同约定。若规划明确为业主共有,或购房合同将其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划归业主,开发商售卖属于无权处分。此时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集体维权,或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撤销交易。
(2)若协商无法解决问题,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开发商的售卖行为无效,以此维护对会所的权益。
(3)若规划和合同未明确会所归属,且开发商能证明拥有合法产权,其售卖通常合法有效,业主较难阻止。不过,业主可审查建设成本是否分摊到房价中,若已分摊则可进一步维权。

提醒:业主遇到小区会所归属纠纷时,应先仔细查看规划和合同约定,不同情况对应不同解决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29 11:4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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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规划明确小区会所归业主共有或购房合同约定为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时,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撤销开发商的售卖交易。
(二)若上述途径协商无果,业主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售卖行为无效。
(三)若规划和合同未明确归属且开发商有合法产权,业主可审查建设成本是否分摊到房价中,若分摊则进一步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若会所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开发商无权擅自售卖。

2025-04-29 11:18: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原告:戴雪。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原告:戴雪。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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