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甘肃法律咨询 > 金昌法律咨询 > 金昌合伙联营法律咨询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则是什么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则是什么

王** 甘肃-金昌 合伙联营咨询 2025.04.22 06:50:30 493人阅读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则是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金昌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金昌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则。

对于对内转让,也就是合伙人之间相互转让在合伙企业里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而对外转让,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要是合伙协议有另外约定则除外。一旦转让方把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会成为新合伙人,新合伙人依据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来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要是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在依照上述规则完成转让后,还得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去修改合伙协议,把新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事项记载下来。

总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以及条件,以确保转让过程合法、有序,保障各合伙人的权益。

2025-04-22 09:21:02 回复
咨询我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有明确规则。对内转让时,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就行。对外转让则不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不过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要是转让方把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那这个第三人就成为新合伙人,新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按上述规则转让后,还得依照相关规定程序修改合伙协议,记录新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事项。所以说,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受到法律严格规范,得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条件,不然转让行为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会给各方带来法律风险。比如,如果未按规定通知其他合伙人或未经一致同意就对外转让,可能引发纠纷,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各方权益。

2025-04-22 08:26:43 回复
咨询我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规则如下:

对内转让时,合伙人相互转让在合伙企业里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的话,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不过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要是转让方把财产份额转给第三人,那这个第三人就成为新合伙人,新合伙人依据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来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要是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按上述规则转让后,还得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合伙协议,记录新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事项。总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受法律严格规范,得遵循相应程序和条件。

2025-04-22 08:23:52 回复
咨询我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有这些规则:

对内转让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里把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给其他合伙人,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的话,除非合伙协议有别的约定,否则得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条件一样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不过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是转让方把财产份额转给第三人,那这个第三人就成了新合伙人,新合伙人按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要是合伙人把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按上述规则转让后,还得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合伙协议,记录上新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事项。总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受法律严格约束,得遵循相应程序和条件。

2025-04-22 08:01:06 回复
咨询我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有这些规则:合伙人之间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也就是对内转让,得告知其他合伙人。要是对外转让,也就是转给合伙人之外的人,除非合伙协议有别的约定,否则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除非合伙协议又有不同规定。要是转让给第三人,那这个第三人就成了新合伙人,新合伙人按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来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要是合伙人把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按上述规则转让后,还得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去修改合伙协议,把新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记录下来。总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可不是随便乱来的,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条件才行,不然就可能出问题。

2025-04-22 07:39:3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双方缴纳印花税,一般印花税率在万分之五左右。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元×0.05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有限合伙是指在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的基础上,接受更多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是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经济组织。在这里,有限合伙人降低了经营风险,相当于一种投资,其责任承担类似于股东。因此,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到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中,经营实务是交由由普通合伙人担任的执行合伙人处理。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有下列义务: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4、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人怎样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如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管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不经合伙企业的其他成员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就象股份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或者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那样;还是需要象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那样经多数其他成员同意后才能转让。二是对该财产份额有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究竟是全体合伙人,还是仅有普通合伙人或者仅有有限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虽然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毕竟拥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与监督权,其与普通合伙人的关系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相比还是要密切一些,因而有限合伙人的人身因素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行是有一定关系的。有限合伙人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给普通合伙人的情况详后),固然可以不经合伙企业的其他成员的同意;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实际上导致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就应当要有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这虽然只是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中也应当得到体现。当然,这种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可能会造成有限合伙人无法及时将其投资变现的问题,另外这种做法也会与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有“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的规定)的情形产生不协调。对此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合伙法理论中允许“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相分离的立场,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无须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利益的受让者仅拥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但有限合伙人死亡或主体资格消灭的,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也随之消灭)。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都应当理解为“财产利益”的转移而非“合伙人资格”的转移。至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时,其他合伙人中哪些人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实际上又进一步触及一个关于有限合伙构造的根本性问题,即同一个法律主体是否可以同时成为一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因为如果允许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就有可能发生同一个法律主体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的情况。对此,我们的意见是:虽然确有同一个法律主体可以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两种身份互不影响的规定,但这样做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司法合伙企业内部运作和交易方面的难度,因为法官或第三人需要能够辨别同一主体的哪些行为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作出的,哪些又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作出的,我国现有的理论和经验准备可能难以充分应对。如果这种观点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对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人就只能是有限合伙人了。与有限合伙人退伙和转让财产份额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我们认为,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与普通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不能够简单地进行转换。从这个意义上说,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成员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其性质没有多少差别,应基本适用有关入伙的规则。因此,建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先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然后根据有关入伙的规定成为普通合伙人。有必要先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因为,如前所述,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应同时成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理,普通合伙人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也应当先根据本法有关退伙的规定退出合伙企业,然后再根据入伙的规定成为有限合伙人。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