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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贪污罪要注意什么

陈** 浙江-温州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4.20 15:47:53 475人阅读

认定贪污罪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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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贪污罪需从多方面考量。主体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也可构成。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需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侵吞是将合法管理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窃取是“监守自盗”,骗取是用欺骗方法占有。

为准确认定贪污罪,首先要严格审查主体身份,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其次,仔细甄别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明确行为方式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再者,注意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以主体和侵犯对象为判断标准。最后,依据数额和情节,区分贪污行为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确保定罪准确。

2025-04-20 22:5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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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方面,贪污罪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同样能构成此罪。

(2)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若无此故意则不构成该罪。

(3)客观方面,犯罪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是将合法管理使用的财物占为己有,窃取是“监守自盗”,骗取是用欺骗手段占有。

(4)区分界限上,要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分,重点看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侵犯对象是否为公共财物。同时,要分清贪污行为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才构成犯罪。

提醒:
涉及贪污相关问题需严格界定主体、主观故意及行为方式。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2025-04-20 21:2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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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主体范围: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能构成贪污罪主体。
(二)确认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三)判断客观行为:看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将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窃取(监守自盗)、骗取(用欺骗方法非法占有)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四)区分罪名界限:与职务侵占罪区分,关键看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及侵犯对象是否为公共财物。
(五)界定违法犯罪:贪污行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才构成犯罪,否则属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025-04-20 19:4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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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也可构成。
2.行为:主观要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故意,客观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占有。侵吞是私占管理财物,窃取是监守自盗,骗取是用欺骗手段。
3.区分:与职务侵占罪区别在于主体和侵犯对象。还要分清贪污行为与一般违法界限,数额大或情节重才构成犯罪。

2025-04-20 18:0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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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贪污罪要从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方面判断,同时需区分与职务侵占罪界限,明确贪污行为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界限。
法律解析:贪污罪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也可构成。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是将合法管理财物据为己有,窃取是“监守自盗”,骗取是用欺骗手段占有。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看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和侵犯对象是否为公共财物。此外,贪污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才构成犯罪。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难以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等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04-20 16:21:3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犯罪集团的总数额,对其他共同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2、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4、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数额不予计算。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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