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新疆法律咨询 > 石河子法律咨询 > 石河子结婚法律咨询 >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唐** 新疆-石河子 结婚咨询 2025.04.20 11:07:49 340人阅读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其他人都在看:
石河子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石河子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普通出轨等一般行为,无过错方单纯以此主张损害赔偿通常难获法院支持。
(2)当违反忠实义务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程度,无过错方在法律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赔偿包含物质和精神两方面。
(3)请求损害赔偿需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若不起诉离婚仅要求赔偿,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赔偿请求,法院均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定严重情形,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提醒:无过错方若想主张损害赔偿,需确定对方行为是否达到法定严重程度,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请求。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

2025-04-20 14:03:01 回复
咨询我

(一)若配偶只是一般出轨,单纯以此主张损害赔偿难以获法院支持,此时应收集更多证据,看是否能证明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
(二)若对方行为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程度,无过错方想请求损害赔偿,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要单独仅要求损害赔偿。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要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违反忠实义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04-20 14:01:23 回复
咨询我

1.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像一般出轨这类情况,无过错方仅以此要求损害赔偿,法院通常不支持。

2.若违反忠实义务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地步,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3.不起诉离婚只要求损害赔偿,或婚姻存续期单独提赔偿请求,法院均不受理。只有符合法定严重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才可索赔。

2025-04-20 12:13:5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无过错方不一定能获损害赔偿,只有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严重情形,在离婚诉讼中才可要求。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一般的出轨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单纯以此主张损害赔偿通常不被法院支持。但当违反忠实义务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有权利请求包括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不过需注意,若不起诉离婚仅要求损害赔偿,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依据此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均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只有满足法定严重情形且通过离婚诉讼,无过错方才可能获得损害赔偿。如果您在婚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20 11:29:11 回复
咨询我

1.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并非一定能获损害赔偿。一般出轨等违反行为,仅以此主张赔偿难获法院支持。当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程度,无过错方才有权依法律请求赔偿,包含物质和精神两方面。
2.要获得赔偿,需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不起诉离婚仅要求损害赔偿,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依据规定提请求,法院均不予受理。
3.建议无过错方遇到对方违反忠实义务情况,先收集证据,判断是否符合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严重情形。若符合,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20 11:26:1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定条件是应该承担的。案例总结: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简介:精神损害赔偿应如何判定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张某于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和张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遂向提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查明,双方婚后于2006年共同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面积36.58㎡,产权人登记为蒋某。判决:判决支持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大竹一审审理认为:张某与蒋某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经鉴定张某某不是张某亲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请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为宜;张某既非张某某的生父,又非养父继父,无法定扶养义务,故张某要求蒋某支付张某某抚养费41387.5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双方婚后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分得一半。蒋某称婚后共同翻修原告父母房屋,应当对增值部分平均分割,因涉及第三人产权,本案不作处理。据此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非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蒋某抚养,被告蒋某支付原告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三、夫妻婚后购买登记于被告蒋某名下的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原、被告各占50%产权。律师说法: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得知张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得到了的支持。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某某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定条件是应该承担的。案例总结: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简介:精神损害赔偿应如何判定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张某于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和张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遂向提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查明,双方婚后于2006年共同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面积36.58㎡,产权人登记为蒋某。判决:判决支持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大竹一审审理认为:张某与蒋某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经鉴定张某某不是张某亲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请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为宜;张某既非张某某的生父,又非养父继父,无法定扶养义务,故张某要求蒋某支付张某某抚养费41387.5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双方婚后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分得一半。蒋某称婚后共同翻修原告父母房屋,应当对增值部分平均分割,因涉及第三人产权,本案不作处理。据此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非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蒋某抚养,被告蒋某支付原告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三、夫妻婚后购买登记于被告蒋某名下的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原、被告各占50%产权。律师说法: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得知张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得到了的支持。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某某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