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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物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李** 青海-西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4.20 02:37:08 323人阅读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物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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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物需同时满足具有委托信任关系、保管占有具有合法性、保管财物有特定性、保管有一定时间持续性这四个条件。
法律解析:
在法律层面,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物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具有委托信任关系是基础,它体现了双方基于信任达成的保管合意,如朋友间基于友情的车辆委托保管。保管占有合法性要求保管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占有财物,排除盗窃、抢劫等非法方式获取的占有,保障了财物来源的正当性。保管财物的特定性,能让保管的财物与保管人自身财物清晰区分,像特定首饰等。而保管的时间持续性,明确了保管不是短暂持有,保管人在一定时间内负有保管职责。只有当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物。如果在这方面你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20 09: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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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物需同时满足委托信任关系、合法占有、财物特定性和保管时间持续性四个条件。委托信任关系指双方基于信任达成委托保管的合意,如朋友因外出委托保管车辆;保管占有合法性要求保管人通过合法途径占有财物,排除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财物特定性意味着保管的财物应具体明确,可与保管人自身财物区分,例如特定首饰;保管时间持续性要求保管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承担保管职责,而非短暂持有。

为准确认定代为保管物,司法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措施:1.审查委托保管的合意形成过程,确定是否基于信任。2.调查财物占有方式,确保合法获取。3.明确保管财物的具体特征,保证其特定性。4.核实保管时间,判断是否具有持续性。

2025-04-20 08:3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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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委托信任关系是认定代为保管物的基础。这种基于信任的委托保管合意,能让保管行为具备合理性与正当性,像常见的朋友间基于友情的委托保管。
(2)保管占有合法性至关重要。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占有,就不符合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物的前提,此规定保障了法律秩序和财物所有者的权益。
(3)保管财物的特定性要求明确。能与保管人自身财物区分的具体财物,才能清晰界定保管责任和范围,避免混淆。
(4)保管的时间持续性体现了保管职责的稳定性。短暂持有不能认定为代为保管,一定时间内的保管职责更符合侵占罪中对代为保管物的认定标准。

提醒:
认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物条件严格,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如遇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20 07:2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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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委托信任关系,判断双方是否基于信任达成了委托保管的共识,可通过询问当事人、查看聊天记录等确认,如朋友间关于车辆保管的交流。
(二)审查保管占有合法性,核实保管人占有财物的方式是否合法,有无盗窃、抢劫等非法情形。
(三)明确保管财物特定性,确定财物具体明确,能和保管人自身财物区分,例如查看物品独特标识。
(四)考察保管时间持续性,判断保管是否在一定时间内持续,而不是短暂持有,可查看保管起始时间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需符合上述认定条件。

2025-04-20 05:3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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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里代为保管物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是存在委托信任关系,双方基于信任达成委托保管的共识,例如朋友外出委托保管车辆。
二是保管占有要合法,保管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占有财物,不能用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
三是保管财物具有特定性,是能和保管人自己财物区分开的具体财物,如特定首饰。
四是保管有时间持续性,不是短暂持有,需在一定时间内承担保管职责。
只有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才能认定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物。

2025-04-20 03:50:07 回复

杨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某日,杨某将盗窃所得的赃物电脑一台托何某保管,并告知何某这是赃物,要他小心谨慎保管。在何某保管使用的数月间,杨某曾多次向其索要,但何某拒不退还,并威胁杨某:如果你再要电脑,我就到公安机关去告发你,你吃个亏,这台电脑就归我了。杨某无奈,只得不提此事。后杨某案发供出了何某。  有人认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本案中,杨某对盗窃所得的赃物,即电脑不具有所有权,其作为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何某返还该财物。而且委托人杨某与受托人何某之间,系一种不法委托关系,因此二人并不存在一种法律上的委托信任关系。故本案何某将赃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  笔者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尽管将赃物交付何某保管的杨某对此物不享有所有权,但该财物并非是无主财产,该物的原持有人对此物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赃物的保管人仍然是他人之物的保管者,如果其将保管的赃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仍应构成侵占罪。  具体分析如下:  第二,本案中,杨某虽然对该赃物不享有所有权,从民法角度而言,其无权请求何某返还该财物,也即何某不负民法上的返还义务,但民法上有无保护与刑法上是否成立犯罪是两回事。因为刑法对此类非法所得的保护不在于保护其非法取财行为或者非法使用行为,而在于保护所有社会财富都免受非法侵犯,以保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本案中,杨某将赃物托付何某保管的行为虽然是一种不法委托,但即使是不法委托,我们仍要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委托信任关系。因为委托信任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关系,它不因委托人在法律上对受托人委托权限的有无以及受托人在法律上受托权限的有无而影响其存在。因此,对何某应认定构成侵占罪。(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编者的话  我国刑法中的普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数额较大的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文所举案例中,何某是代为杨某保管赃物而拒不交还杨某,这与上述侵占罪的定义似未有不合,故作者之观点看来持之有据,但编者难以苟同。侵犯财产犯罪,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取得他人财产时即是犯罪,如抢劫、盗窃、诈骗罪等,罪重在取得之方法;二是取得他人财产时不为犯罪,但占有而拒不退还构成犯罪,如侵占罪,罪重在占有之后果。在前一种情况下,继续占有而不退还他人财产不过是前犯罪行为的自然延续,无须再予定罪处罚。窝藏赃物系妨害司法的犯罪,窝赃人取得占有赃物时就构成了犯罪,不涉及窝赃人是否退还其占有赃物的问题,不退还则司法机关会强制追缴。窝赃人占有赃物的行为,以窝藏赃物罪处罚即可,即便赃物的合法所有人要他交出而拒不交出,也不能再构成侵占罪。窝赃人不将赃物退还偷盗者,系犯罪人之间分赃问题,其社会危害性未有显现,无定罪处罚之必要。至于何某的威胁行为如何判断,为另一问题,在此不论。编者一孔之见,供参考。杨军谢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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