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对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情况,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应及时办理登记或完成交付,留存好相关时间的证据,以便在竞合发生时能清晰确定清偿顺序。
(二)对于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动产抵押人要知晓留置权优先的规则,在可能产生留置情形时提前做好资金安排,避免动产被留置。
(三)当涉及质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人应按时支付加工、修理等费用,避免第三人行使留置权,保障自身质权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间存在三种竞合情形,处理时应按相应规则确定优先顺序。
1.抵押权与质权竞合:动产同时设立抵押权和质权,依据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能保证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决定优先受偿权,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建议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及时办理登记或完成交付,以明确自身权利顺序。
2.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同一动产先设抵押权后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为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效力高于约定的抵押权。这体现了法律对特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相关方应明确留置权的优先性,在交易中合理安排担保方式。
3.质权与留置权竞合:出质人交付质物后,质权人将质物交第三人加工等,若质权人不支付费用,第三人可行使留置权且优先于质权受偿。这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质权人要及时履行支付义务,避免留置权产生影响自身权益。
结论:
担保物权间竞合有三种情形,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留置权优先于质权受偿。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物权竞合作出了规定。在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以登记和交付的时间先后决定清偿顺序,这保障了交易的公平与效率。对于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定优先于约定,所以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对法定权益的优先保护。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当质权人因未支付相关费用使第三人可行使留置权,此时留置权优先受偿,这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若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自身权益和义务。
担保物权竞合主要有三种情形:
抵押权与质权竞合,动产同时设立二者时,按登记或交付时间先后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同一动产先设抵押权后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
质权与留置权竞合,出质人交付质物后,质权人让第三人加工修理,若不付费,第三人可行使留置权,优先于质权受偿。
法律分析:
(1)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动产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其清偿顺序依据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判定。这是因为登记和交付是两种重要的物权公示方式,通过时间先后能明确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方面,同一动产先设立抵押权后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基于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是法律为保障特定债权实现而直接规定的,法定效力优先于基于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抵押权。
(3)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情况下,出质人交付质物后,质权人将质物交第三人加工等,若质权人不支付费用,第三人可行使留置权且优先受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因实际付出劳动或服务而产生债权的保护。
提醒:在涉及担保物权交易时,各方应明确不同担保物权的设立规则和竞合时的清偿顺序,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什么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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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情形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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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 一、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由此可知,同一财产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公示(交付、登记)在先的优先于公示(交付、登记)在后的。 三、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四、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此处规定的是“超级动产抵押权”,也就是买卖动产时,为担保转让价款所设立的动产抵押权,其优先于动产买受人以该动产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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