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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房产怎么办

向** 湖北-宜昌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4.19 03:06:28 439人阅读

强制执行房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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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房产被强制执行,可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应对。对执行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法院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撤销或改正裁定,不成立则驳回;对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若认为执行依据法律文书有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为避免房产被执行,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并依约执行。有能力履行的,应积极筹款还清欠款,法院会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具体建议如下:
1.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支撑执行异议或再审申请。
2.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时,保持诚恳态度,争取达成和解。
3.制定合理还款计划,积极履行债务,避免房产被执行。

2025-04-19 05: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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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面临房产被强制执行且对执行有异议时,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执行会被撤销或改正;若不成立则会被驳回。若对裁定不服,还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合理表达诉求的途径。
(2)若觉得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存在问题,例如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等,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以此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
(3)若想避免房产被执行,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等。同时,若有能力履行,应积极筹款还清欠款,法院会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提醒:
采取这些措施时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19 04:5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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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执行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在收到异议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撤销或改正执行,不成立则驳回。若对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认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等并依约履行。
(四)有能力履行时积极筹款还清欠款,促使法院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5-04-19 03:4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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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产面临强制执行,可采取以下办法:
若对执行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法院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若对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若觉得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若想避免执行,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债务。有能力的话,积极筹款还清欠款,法院会解除强制执行。

2025-04-19 03:3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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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面临房产被强制执行,可提书面异议、申请再审、达成执行和解或积极履行债务。
法律解析:
当房产面临强制执行,若对执行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可向执行法院提书面异议,法院在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则撤销或改正裁定,不成立则驳回。若对裁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若认为执行依据法律文书有误,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若想避免房产被执行,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有能力履行的应积极筹款还清欠款,还清后法院会解除强制执行措施。若在房产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04-19 03:09:43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强制执行的程序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划拨是指人民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人民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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