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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找律师代理要注意什么

李** 河南-商丘 私人律师咨询 2025.04.14 11:15:17 385人阅读

诉讼找律师代理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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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时,得先看看他的执业资格证书,确定他是个合法的律师。接着,得了解律师擅长的专业领域,看看跟你的案子类型配不配,像民事、刑事或者商事这些。再就是考察律师的办案经验,经验丰富能更好应对各种复杂状况。

跟律师交流时,要把案件的代理方式、收费标准还有支付方式都弄清楚。一定得签一份详细的委托代理合同,把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写明白。同时,要跟律师老老实实讲清楚案件事实,把证据材料都完整地提供给他,这样他才能准确判断,制定出合适的策略。另外,得留意律师的工作效率和责任心,及时知道案子的进展。最后,如果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合法的办法换律师,保证自己的权益在打官司的时候能得到妥善的维护。

2025-04-14 17:0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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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查看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确认其是合法的律师。其次,了解律师擅长的专业领域,看跟你的案件类型是否相符,像民事、刑事或者商事等。再者,考察律师的办案经验,丰富的经验利于应对各种复杂状况。

和律师交流时,要清楚案件的代理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支付方式。一定要签订详细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如实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方便其准确判断并制定策略。另外,留意律师的工作效率和责任心,及时知晓案件进展。最后,如果对律师服务不满意,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合法途径更换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在诉讼中得到妥善维护。

2025-04-14 15:5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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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寻找律师时,首先得查看其执业资格证书,以此来确定他是具有合法身份的律师。要清楚律师的专业领域,看看跟你的案件类型是否相符,像民事、刑事或者商事等不同类型案件,对应需要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还要考察律师的办案经验,经验丰富能更好应对各种复杂状况。

跟律师交流时,要弄明白案件的代理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支付方式。一定要签订详细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律师如实讲述案件事实,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方便律师准确判断并制定策略。另外,留意律师的工作效率和责任心,及时知晓案件进展情况。要是对律师服务不满意,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合法途径更换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能得到妥善维护。比如在合同里会规定更换律师的条件和流程,只要按照这些来操作,就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2025-04-14 15:4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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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可不能马虎。第一步,得瞅瞅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只有有了这证,才算是正儿八经的律师。第二步,得弄清楚律师擅长的专业领域,看看跟自己要处理的案子类型配不配,像民事、刑事或者商事这些不同领域,得找对口的律师。第三步,考察下律师的办案经验,经验丰富了,碰到啥复杂情况都能应对。

跟律师交流时,要把案件的代理方式、收费标准还有支付方式都搞明白。一定得签一份详细的委托代理合同,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写清楚。同时,要跟律师老老实实讲清楚案件的实际情况,把完整的证据材料都交给他,这样他才能准确判断,制定出合适的策略。另外,得留意律师的工作效率和责任心,及时知道案子的进展到哪步了。最后,如果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合法的办法,是可以换律师的,这样能保证自己在打官司的时候权益得到很好的维护。可别小看这些,每一步都关系着案件的走向呢。

2025-04-14 13:5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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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寻求律师帮助时,有诸多要点需谨慎留意。其一,必须仔细查验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以此来确认其具有合法的律师身份,这是保障法律服务正规性的基础。其二,要深入了解律师的专业领域,看其是否契合自身案件类型,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商事等领域,精准匹配才能获得更专业有效的服务。其三,考察律师的办案经验至关重要,丰富的经验能使其在面对各类复杂情况时游刃有余。

与律师沟通交流过程中,要清晰明确案件的代理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务必签订详尽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后续合作提供明确规范。同时,应向律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完整提供证据材料,助力律师准确判断并制定合理策略。此外,需关注律师的工作效率和责任心,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动态。最后,倘若对律师服务不满意,可依据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合法途径更换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得到妥善的维护与保障。

2025-04-14 13:07:1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诉讼有什么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需要注意:1.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1.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等,就应该受理。我们认为,当事人向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理由是:(1)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更无权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干预。(2)《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规定实际确认了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当然不能行使代位权。(3)债务人的债务没有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允许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代位权,于债务人不公平。即使债务人当时的财产状况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可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好转,因此不能确定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理由是对于债务人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等到债权人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意义,故应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1)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债务人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如果不及时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或者因时效已过而权利消灭,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意义。在明知债务人将来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眼看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而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于债权人不公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现代各国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的对未来可以预见的风险进行预先自我保护,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均是在当事人的债权履行期限未到时,允许当事人提前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在代位权制度中,也应该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采取措施保护其债权,对债务人即将过时效的债权行使代位权。(2)从境外的立法例看,均允许债权人在该情况下行使代位权。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权”,并没有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作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我国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的,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日本和我国地区立法虽然规定债务人的债务陷于迟延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但他们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日本等将迟延履行作为代位权成立条件的国家均将代位行为分为保全行为和请求行为。保全行为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进行的行为,如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等。请求行为分为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和向提讼的行为。其中,保全行为可以让债权人在其与债务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以前中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诉讼时效,保全债务人的权利直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以防止因自己的债权未到履行期而不能行使代位权,致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时效届满而不受保护的情况发生。保全行为不受债权人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到期的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第42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于债务期限未届至前,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我国没有代位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在该情况下,应该将这种情形作为例外,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行使代位权。(3)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适当减少而受到损害,代位权的行使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改变债务的履行期限,否则,不但对债务人不公平,而且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不公平。因此,在债权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不宜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在确定代位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而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原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4)由于规定在债权人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直接受益,既没有增加其负担,也不会损害其利益,不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利影响,也没有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全债权,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法律对其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民事主体对其财产的支配权。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只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进一步解释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或者占有质押物,或者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具有比较现实的物质基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一般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只有在抵押物、质押物折价或变卖之后,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债权人才会受到损害。因此,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也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抵押、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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