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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赵** 浙江-金华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4.10 01:02:22 429人阅读

不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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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中,当合同标的物已灭失、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或者因政策变化导致履行违法时,合同继续履行在实际操作上已不具备条件,因为客观事实或法律规定阻碍了合同的继续推进。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合同,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演出合同、委托合同等,这类合同依赖于债务人的特定人身行为。强制履行会侵犯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违背了法律保障人身权利的原则。
(3)履行费用过高时,若继续履行所需成本远超合同双方可获利益,从经济角度衡量,继续履行是不合理的,法院通常会考虑整体效益,不判决继续履行。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体现了权利需及时行使的原则。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未在合理时间主张继续履行,法院可能认为其放弃了该权利,从而不再支持。

提醒: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履行风险,出现问题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5-04-10 05:4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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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四种情形不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一是法律或事实上履行不能,例如标的物灭失、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或因政策变化使履行违法,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二是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像演出合同、委托合同这类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强制履行会侵犯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三是履行费用过高,若继续履行成本远超双方可获利益,从经济上看不合理。四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未及时主张继续履行,法院可能不再支持。

针对这些情况,建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风险分担条款,遇到法律或事实履行不能及时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合同提前规划违约责任;在考虑履行成本时进行充分评估;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错过合理期限。

2025-04-10 04:4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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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这四种情形不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合同履行方面有明确规定。当合同标的物已灭失、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或因政策变化履行违法,这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继续履行已无实现可能。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演出合同、委托合同等,强制履行会侵犯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此类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若继续履行所需成本远超合同双方可获利益,从经济合理性考量,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继续履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法院也可能不再支持。如果您在合同履行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4-10 03:5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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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当事人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解除合同,避免损失扩大,同时收集合同标的物灭失、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政策变化导致履行违法等相关证据,以处理后面赔偿事宜。
(二)当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以其他合理方式替代原合同义务,避免侵犯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三)若履行费用过高,双方可重新评估合同利益,通过协商调整合同条款,降低履行成本,若无法协商一致,可考虑解除合同。
(四)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若怠于行使,可能失去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025-04-10 03:1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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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法院通常不判合同继续履行:
一是履行不能。比如标的物没了、被善意第三人拿走,或政策变化让履行违法,就没法继续履行。
二是标的不适强制履行。像演出、委托这类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强制履行会侵犯债务人自由。
三是费用过高。继续履行成本超双方获利,经济上不划算,法院一般不支持。
四是债权人未及时要求。债权人没在合理时间主张继续履行,法院可能不再支持。

2025-04-10 02:32:5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不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情形有哪些一、对于违反一般种类物的买卖合同,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这些合同标的在市场上比较容易获得,用损害赔偿的方法,使非违约方能够用所获得的金钱赔偿在市场上获得所需要的标的,也同样能达到缔约的目的,所以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于土地或房屋等不动产、一些特殊的动产或履行对债权人有不可替代意义的合同,应当支持非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二、对于附履行期限的合同,如果期限已超过,不宜再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之所以附有履行期限,是因为通过期限内的履行行为可以达到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意愿达到的状态或效果,一旦期限超过,再判决继续履行,一是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签订附履行期限的合同的真实意思,二是时过境迁,履行已不可能或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欠缺合意的情况下,判决继续履行失去法律基础。三、对于具有加工承揽性质的合同,如定作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不应再判继续履行合同。这主要是因为承揽合同对当事人之的信任、忠诚程度要求较高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对于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人民不宜再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可告知承包人通过其他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四、对于存在主、从合同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只请求履行主合同,未请求履行从合同,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主、从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处理涉及主、从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时,不仅要考虑主合同或从合同本身是否能继续履行的问题,还要考虑二者的权利义务相互影响的关系。如某农行与赵某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赵某与农行、财保公司、某汽车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赵某向农行借款购买汽车,某汽车商是出卖人同时也是借款的担保人,财保公司是保险人。合同履行中,农行因故将向刘某发放的贷款收回,现刘某农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本案合同涉及几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刘某选择以农行为被告要求继续履行主合同——借款合同而未要求保证人某汽车商、财保公司继续履行从合同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如果判令农行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其贷款风险将无人负担,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对农行是不公正的。所以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五、在情势变更原则可以适用的场合,不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审判实践中,情势变更有时却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原因在于:情势变更属于责任不构成的范畴,没有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六、履行费用过高,不宜判决继续履行。是指某些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过高,为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平衡双方利益,规定这种情形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在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中,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如果让承运人继续履行,去购买同样的货物再行运输,显然成本过高,此种情形不宜判决强制履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情形有哪些一、对于违反一般种类物的买卖合同,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这些合同标的在市场上比较容易获得,用损害赔偿的方法,使非违约方能够用所获得的金钱赔偿在市场上获得所需要的标的,也同样能达到缔约的目的,所以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于土地或房屋等不动产、一些特殊的动产或履行对债权人有不可替代意义的合同,应当支持非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二、对于附履行期限的合同,如果期限已超过,不宜再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之所以附有履行期限,是因为通过期限内的履行行为可以达到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意愿达到的状态或效果,一旦期限超过,再判决继续履行,一是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签订附履行期限的合同的真实意思,二是时过境迁,履行已不可能或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欠缺合意的情况下,判决继续履行失去法律基础。三、对于具有加工承揽性质的合同,如定作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不应再判继续履行合同。这主要是因为承揽合同对当事人之的信任、忠诚程度要求较高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对于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人民不宜再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可告知承包人通过其他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四、对于存在主、从合同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只请求履行主合同,未请求履行从合同,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主、从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处理涉及主、从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时,不仅要考虑主合同或从合同本身是否能继续履行的问题,还要考虑二者的权利义务相互影响的关系。如某农行与赵某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赵某与农行、财保公司、某汽车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赵某向农行借款购买汽车,某汽车商是出卖人同时也是借款的担保人,财保公司是保险人。合同履行中,农行因故将向刘某发放的贷款收回,现刘某农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本案合同涉及几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刘某选择以农行为被告要求继续履行主合同——借款合同而未要求保证人某汽车商、财保公司继续履行从合同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如果判令农行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其贷款风险将无人负担,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对农行是不公正的。所以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五、在情势变更原则可以适用的场合,不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审判实践中,情势变更有时却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原因在于:情势变更属于责任不构成的范畴,没有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六、履行费用过高,不宜判决继续履行。是指某些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过高,为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平衡双方利益,规定这种情形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在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中,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如果让承运人继续履行,去购买同样的货物再行运输,显然成本过高,此种情形不宜判决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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