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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亲探视权该怎么样行使

唐** 海南-三亚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4.09 03:02:38 304人阅读

离婚后父母亲探视权该怎么样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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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需协助,这是保障亲情维系和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规定。比如定期见面、短期共同生活等方式,能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孩子保持情感交流。
(2)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才由法院判决。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也保证了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有司法途径解决。
(3)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这是为了确保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4)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若拒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针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

提醒:双方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协商探视权事宜,直接抚养方不得无故阻挠,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强制措施。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5-04-09 07:2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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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需协助,这是保障亲子关系和子女权益的重要规定。行使探视权方式、时间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1.探视方式灵活,包括定期见面和短期共同生活等,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2.直接抚养方要积极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拒绝。
3.若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建议当事人尽量协商确定探视方式和时间,以和缓的方式解决问题。直接抚养方应认识到协助义务的重要性,积极配合。若发生纠纷,可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5-04-09 06:0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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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视方式和时间可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若不利子女身心健康可中止,一方不协助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保障亲情维系和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规定。探视方式可多样化,像定期见面、短期共同生活等,具体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不过,行使探视权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若存在不利情况,法院有权中止探望,待情况好转再恢复。直接抚养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不能无故阻挠。若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对不协助方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如果大家在探视权方面遇到疑问或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09 05:2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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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视权,可先和另一方友好协商确定方式和时间,比如每周见面一次或者节假日接孩子同住等。

(二)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探视方式和时间。

(三)行使探视权要以孩子身心健康为出发点,若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四)直接抚养方需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不能无故阻拦。若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对不履行方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04-09 03:5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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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需协助。探望方式和时间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
2.探望方式包括定期见面和短期共同生活。行使探望权要以孩子身心健康为出发点,若不利,法院可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3.直接抚养方应配合,不能无故阻挠。若不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能对孩子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2025-04-09 03:15:1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能否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亲权的一种,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的内容(一)探视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视权的行使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三)探视权的中止探视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探视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人民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视权。(四)探视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您好,针对您的能不能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问题解答如下,能否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亲权的一种,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的内容(一)探视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视权的行使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三)探视权的中止探视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探视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人民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视权。(四)探视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能否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亲权的一种,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的内容(一)探视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视权的行使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三)探视权的中止探视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探视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人民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视权。(四)探视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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