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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方有期限吗

陈* 湖南-衡阳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4.07 01:51:12 369人阅读

借款合同担保方有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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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担保有期限,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满起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不明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宽限期满起算。
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按法定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人免责。一般保证,债权人未起诉或仲裁债务人,保证人免责;连带保证,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免责。

2025-04-07 07:4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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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款合同担保方有期限,担保期限可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有法定计算方式,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合同中担保期限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在保证期间内,不同保证方式有不同要求,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责;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无需担责。这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如果您在借款合同担保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更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帮助。

2025-04-07 06:5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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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担保方有明确期限规定。担保期限可由双方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的,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起算。
2.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一般保证中,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责;连带责任保证中,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免责。
3.为保障债权实现,债权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并密切关注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以法定方式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疏忽期限而导致保证人免责。

2025-04-07 05:4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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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款合同担保方的期限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是法律的补充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合理权益。
(2)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种计算方式更贴合实际情况。
(3)保证期间对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至关重要。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然保证人不再担责。

提醒:
借款合同涉及担保时,债权人和保证人应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按法定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保证人免责。不同案情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7 03:5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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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借款合同时,债权人和保证人应明确约定担保期限,避免出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减少后面纠纷。
(二)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应及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设定宽限期,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三)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根据保证方式,依法定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一般保证需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需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5-04-07 03:28:56 回复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涵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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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6 197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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