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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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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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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构成条件不包括什么

刘** 甘肃-兰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4.05 04:04:10 341人阅读

侵占罪的构成条件不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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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侵占罪构成关键,若要判断是否构成侵占罪,需看是否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还拒不退还或交出。
(二)判断不构成情形。看是否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若只是正常保管使用则不构成;财物来源是否为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此来源按其他罪名处理;数额是否达到当地较大标准;是否有占有行为但最终退还或交出财物。
(三)了解各地标准,由于各地对数额较大标准有差异,要关注当地具体规定来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5-04-05 09:4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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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罪构成条件: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
2.不构成侵占罪的情形:
正常保管或使用,无占为己有故意,不算非法占有。
通过盗窃、抢劫等获取财物,适用其他罪名。
数额未达当地“较大”标准,不构成犯罪。
有占有行为但最终退还或交出,未“拒不退还或交出”,不构成侵占罪。

2025-04-05 09:0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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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占罪需满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条件,不满足未非法占有、财物类型不符、数额未达标准、最终退还或交出财物等情形则不构成。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侵占罪的构成有着明确界定。非法占有是构成该罪的关键要素,若只是正常保管使用他人财物且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就不构成侵占罪。同时,财物的类型也有限定,只有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才符合,像通过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取的财物,适用其他法律罪名。此外,数额要达到各地规定的较大标准,并且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若最终退还或交出财物,即便有过占有行为也不构成。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可能涉及侵占罪的情况,不清楚自身权益或面临的法律状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4-05 07:2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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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需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以下几种情形不构成侵占罪:
1.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正常保管或使用,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侵占罪。
2.财物性质不符。若财物并非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如通过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取的财物,适用其他罪名。
3.数额未达标准。各地对数额较大的标准有差异,未达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4.最终退还财物。虽有占有行为,但最终退还或交出财物,未达“拒不退还或交出”程度,不构成侵占罪。

为避免陷入侵占罪争议,保管他人财物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明确财物性质,关注数额标准,及时返还财物。

2025-04-05 05:5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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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占罪有特定的构成条件,需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还拒不退还或交出。
(2)不构成侵占罪的情形多样。若只是正常保管或使用他人财物,没有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就不属于非法占有,不构成该罪。
(3)若财物是通过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取,并非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那么不适用侵占罪,应按其他罪名处理。
(4)各地对侵占罪数额较大有不同标准,未达到该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5)即便有占有行为,但最终退还或交出财物,未达到“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程度,也不构成侵占罪。

提醒:
判断是否构成侵占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遇到类似情况,因各地标准及具体案情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5 05:16:5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下面就从这四个要件来分析侵占罪的特点与内容。(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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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0 16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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