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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王* 江苏-宿迁 学校侵权咨询 2025.04.04 16:13:00 383人阅读

孩子在校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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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家长应及时收集学校未尽责的证据,如未清理地面、未设警示标志等,与学校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
(二)若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家长要收集学校体育器材老化等未尽责的证据,先和学校沟通赔偿事宜,沟通无果可考虑起诉。
(三)若是第三人导致孩子受伤,先找第三人要求赔偿,同时查看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若学校有过错,要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5-04-04 21:0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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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在校受伤,责任承担看年龄和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孩子在校受伤,学校通常担责,除非能证明尽责。像地面湿滑未清理,学校要担责。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孩子在校受伤,学校未尽职责则担责,如体育器材老化未换致伤。
3.第三人致孩子受伤,第三人担责,学校管理失职要担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2025-04-04 21:0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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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孩子在校受伤,责任承担因孩子年龄和具体情况而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一般担责,能证明尽责则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未尽职责担责;第三人致伤由第三人担责,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弱,学校对其有更高的教育、管理义务,所以孩子在校受伤学校通常要担责,除非能证明已尽责。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承担侵权责任。当第三人导致孩子受伤,首先由第三人担责,若学校没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如果您遇到孩子在校受伤的情况,责任界定等问题较为复杂,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04 19:3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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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受伤责任承担要依据孩子年龄和实际情况判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不满八周岁),学校原则上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受伤,学校未尽职责才担责。若因第三人致孩子受伤,第三人担责,学校管理失职则承担补充责任并可追偿。
1.学校要加强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如及时清理地面、更新老化器材,降低孩子受伤风险。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3.遇到第三人侵权情况,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孩子安全,并配合后面责任认定和追偿工作。

2025-04-04 18:4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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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在校受伤,原则上学校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基于此类孩子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弱,学校负有较高的教育和管理义务。若学校能证明已尽到该职责,如地面湿滑处及时清理并设置警示标志,则无需担责。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像体育器材老化未及时更换这种情况,学校就难辞其咎。
(3)第三人导致孩子受伤,直接侵权人是第三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同时存在管理失职,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且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提醒:孩子在校受伤情况复杂,家长遇到此类问题需保留证据,因不同案情责任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以获专业分析。

2025-04-04 17:45:0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王某与秦某就读于巧家县药山镇中学初中二年级,系同班同学。2010年9月26日,二人在回学校的路上发生争吵并扭打,王某被秦某用装有硬物的书包砸伤头部。王某随即被同学送到当地卫生院治疗,经检查,王某眉弓骨折。住院治疗十五天,用去医疗费4182元。王某出院后,将秦某的监护人及学校告到,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2860元。审理中,王某和秦某的监护人均认为王某是在上学的路上受伤的,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则认为王某和秦某是在从家里到学校的路上发生扭打,秦某致伤王某,二人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学校控制的范围内,学校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伤是秦某的行为所致,应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经主持调解,由于意见悬殊太大,调解未达成协议。巧家县人民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秦某发生争吵并致相互扭打,双方对纠纷的引起均有过错;扭打中,秦某砸伤王某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应对其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秦某系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赔偿能力,应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由于王某对纠纷的引起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秦某监护人的赔偿责任;王某与秦某的纠纷是发生在学校校园范围外,学校对其二人的行为不具有预见性和控制性,因此学校对王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由被告秦某的监护人对王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26288元;驳回王某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三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秦某的监护人主动向王某履行了26288元的给付义务。许德兴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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