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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哪些要求

郑** 内蒙古-乌海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3.31 01:08:33 376人阅读

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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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有明确规则。交付主义原则下,交付前风险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若因买受人原因致交付延迟,自违约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在途标的物,合同成立时起风险一般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2.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可拒收或解除合同,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3.为降低风险,出卖人应严格把控标的物质量,按约定交付。买受人要及时接收标的物,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风险转移的具体条款,避免纠纷。

2025-03-31 07:4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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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付主义原则是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交付前后风险承担主体不同,但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例外情况。比如一般情况下,货物交付给买方后,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就归买方。
(2)若因买方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期限交付,风险自买方违约时起转移给买方。例如买方未按时提货,之后货物出现问题,风险由买方承担。
(3)对于运输在途标的物,若无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4)出卖人未交付相关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然而,如果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拒收或解除合同,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提醒:
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明确交付时间和质量标准,若遇到质量问题等情况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3-31 06:2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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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应明确交付时间,以确定风险转移节点,避免交付不明产生风险承担争议。
(二)买受人要按时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约接收,否则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风险。
(三)交易在途标的物时,合同中最好明确风险转移时间,若未约定则自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四)出卖人不能以未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为由,主张风险未转移。
(五)若标的物质量不符要求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及时行使拒收或解除合同权利,让出卖人承担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03-31 05:2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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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主义原则:买卖合同里,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或约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买受人责任:因买受人致标的物未按时交付,自违约时起风险由其承担。

3.在途标的物:出卖运输中在途物,无约定时合同成立起风险归买受人。

4.单证资料:未交付相关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5.质量不符:标的物质量不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可拒收或解约,风险仍归出卖人。

2025-03-31 04:3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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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遵循交付主义等原则,因买受人原因致不能按时交付、出卖在途标的物等有不同风险承担规则,出卖人未交付单证不影响风险转移,但标的物质量不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买卖合同里,一般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关键节点,交付前风险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行约定。若因买受人自身问题导致标的物无法按约交付,那么从其违约时起,风险就转由买受人承担。对于出卖的在途标的物,若无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风险便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没按约定交付相关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然而,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买受人可拒收或解除合同,这时风险依旧由出卖人承担。如果您在买卖合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2025-03-31 02:40:1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要求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条件有哪些交付风险转移是为了解决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诸如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等特殊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变异、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这个问题的。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一般应遵循交付主义原则,那么如何界定合同的履行地,即标的物的交付地就显得极其重要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双方标的物交付地?合同法第六十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地依法确定之后,风险负担就自然明晰了。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立法根据在于,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出卖人将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办理托运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即已完成交付的义务,而标的物所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亦自标的物交付完成时随之转移给买受人,其标的物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全部承担。关于有关标的物的凭单和资料交付与否的风险负担问题。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并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该条规定说明标的物风险责任不以有关单证交付与否为转移,而是自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或买受人之时起即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关于不动产和特殊动产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城镇房产类的不动产和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等特殊动产标的物,其交付与物权的转移是分开而不是互为一致的,对物的所有权转移是有着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条件的,即必须到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过户手续完成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能转移给买受人。尽管因上列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标的物买卖合同系法定要式合同,其标的物产权转移受到严格的特定限制,然而此类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仍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标的物交付与否为条件的风险转移原则。

您好,关于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条件有哪些交付风险转移是为了解决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诸如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等特殊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变异、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这个问题的。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一般应遵循交付主义原则,那么如何界定合同的履行地,即标的物的交付地就显得极其重要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双方标的物交付地?合同法第六十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地依法确定之后,风险负担就自然明晰了。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立法根据在于,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出卖人将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办理托运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即已完成交付的义务,而标的物所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亦自标的物交付完成时随之转移给买受人,其标的物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全部承担。关于有关标的物的凭单和资料交付与否的风险负担问题。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并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该条规定说明标的物风险责任不以有关单证交付与否为转移,而是自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或买受人之时起即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关于不动产和特殊动产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城镇房产类的不动产和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等特殊动产标的物,其交付与物权的转移是分开而不是互为一致的,对物的所有权转移是有着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条件的,即必须到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过户手续完成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能转移给买受人。尽管因上列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标的物买卖合同系法定要式合同,其标的物产权转移受到严格的特定限制,然而此类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仍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标的物交付与否为条件的风险转移原则。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条件有哪些交付风险转移是为了解决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诸如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等特殊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变异、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这个问题的。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一般应遵循交付主义原则,那么如何界定合同的履行地,即标的物的交付地就显得极其重要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双方标的物交付地?合同法第六十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地依法确定之后,风险负担就自然明晰了。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立法根据在于,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出卖人将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办理托运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即已完成交付的义务,而标的物所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亦自标的物交付完成时随之转移给买受人,其标的物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全部承担。关于有关标的物的凭单和资料交付与否的风险负担问题。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并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该条规定说明标的物风险责任不以有关单证交付与否为转移,而是自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或买受人之时起即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关于不动产和特殊动产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城镇房产类的不动产和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等特殊动产标的物,其交付与物权的转移是分开而不是互为一致的,对物的所有权转移是有着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条件的,即必须到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过户手续完成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能转移给买受人。尽管因上列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标的物买卖合同系法定要式合同,其标的物产权转移受到严格的特定限制,然而此类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仍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标的物交付与否为条件的风险转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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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货物指示交付风险转移应该要在何时?

    专业解答货物指示交付风险转移一般要在通知了第三方后指示交付完成了此时的所有权才会进行合法的转移;或者是仓单也可以作为一种物权的凭证,在进行交付仓单之后就可以视为转移所有权。

    2024.08.13 40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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