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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有明确规则。交付主义原则下,交付前风险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若因买受人原因致交付延迟,自违约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在途标的物,合同成立时起风险一般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2.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可拒收或解除合同,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3.为降低风险,出卖人应严格把控标的物质量,按约定交付。买受人要及时接收标的物,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风险转移的具体条款,避免纠纷。
2025-03-31 07:4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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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付主义原则是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交付前后风险承担主体不同,但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例外情况。比如一般情况下,货物交付给买方后,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就归买方。
(2)若因买方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期限交付,风险自买方违约时起转移给买方。例如买方未按时提货,之后货物出现问题,风险由买方承担。
(3)对于运输在途标的物,若无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4)出卖人未交付相关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然而,如果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拒收或解除合同,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提醒:
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明确交付时间和质量标准,若遇到质量问题等情况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3-31 06:2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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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应明确交付时间,以确定风险转移节点,避免交付不明产生风险承担争议。
(二)买受人要按时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约接收,否则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风险。
(三)交易在途标的物时,合同中最好明确风险转移时间,若未约定则自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四)出卖人不能以未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为由,主张风险未转移。
(五)若标的物质量不符要求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及时行使拒收或解除合同权利,让出卖人承担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03-31 05:2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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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主义原则:买卖合同里,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或约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买受人责任:因买受人致标的物未按时交付,自违约时起风险由其承担。
3.在途标的物:出卖运输中在途物,无约定时合同成立起风险归买受人。
4.单证资料:未交付相关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5.质量不符:标的物质量不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可拒收或解约,风险仍归出卖人。
2025-03-31 04:3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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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遵循交付主义等原则,因买受人原因致不能按时交付、出卖在途标的物等有不同风险承担规则,出卖人未交付单证不影响风险转移,但标的物质量不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买卖合同里,一般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关键节点,交付前风险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行约定。若因买受人自身问题导致标的物无法按约交付,那么从其违约时起,风险就转由买受人承担。对于出卖的在途标的物,若无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风险便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没按约定交付相关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然而,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买受人可拒收或解除合同,这时风险依旧由出卖人承担。如果您在买卖合同风险承担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2025-03-31 02:40: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