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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八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判

高* 湖北-鄂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3.30 08:26:56 303人阅读

未满十八岁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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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况,量刑时需严格依据犯罪情节来判断。若情节一般,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考虑,同时要并处罚金。

(二)若存在法定加重情节,如拐卖妇女儿童多人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同样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即便情节特别严重,由于是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判处死刑,只会在其他刑罚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25-03-30 12:0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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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十六周岁犯罪,就得承担刑事责任。

2.未满十八周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按犯罪情节,依该罪法定刑量刑。一般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还要罚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3.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法院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

2025-03-30 11:5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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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要负刑事责任,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法院会综合量刑。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会依据犯罪情节,按该罪法定刑量刑,有不同量刑区间。不过由于是未成年人犯罪,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障。在司法实践里,法院会从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做出公平合理的量刑。如果大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30 11:2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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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六周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未满十八周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在量刑上有特别考量。

首先,虽要依犯罪情节按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量刑,包括一般情形、加重情节及特别严重情节对应的刑罚。但未成年人犯罪有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

其次,具体措施上,一是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务必精准把握犯罪情节,详细考察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主观恶性等,确保法定刑适用准确。二是严格落实对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综合评估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因素,给予恰当从轻或减轻幅度。三是明确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绝对不适用死刑,从根本上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如此,司法实践中法院才能全面综合多方面因素,对未成年人犯该罪作出公平且恰当的量刑。

2025-03-30 10:5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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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十六周岁以上犯罪需担责,这明确了该年龄段的人具备一定认知和控制能力,要对自身犯罪行为负责。
(2)未满十八周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按该罪法定刑量刑,不同情节对应不同刑罚区间,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因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体现了对其特殊保护。
(4)不满十八周岁犯罪不适用死刑,这是法律基于人道主义和对未成年人挽救的考量。
(5)司法实践中法院综合多因素量刑,确保刑罚公平合理,兼顾法律和未成年人特点。

提醒: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有特殊规定,若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3-30 09:49:3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对“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中的“解救”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使被拐卖、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非法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公务行为,也应包括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友要求解救的行为,或普通公民进行的解救行为。“阻碍解救”中“阻碍”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之间非法形成的婚姻、收养关系时,宣布这种关系“合法”予以维护;对要求解救的被收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蒙骗,令其不得报案,要求解救;责令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与买主共同生活;向上级部门或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情况或拒绝提供或隐瞒情况;利用自己知道内情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解救出谋划策等。本罪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本罪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解救职责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民政、妇联等部门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解救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负有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者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职责。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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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4 188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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