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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吗

甘** 新疆-乌鲁木齐 合伙联营咨询 2025.03.30 03:10:54 467人阅读

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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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分对外和对内两种情况。对外转让一般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需同意,但需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执行,若协议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对内转让通常无严格限制,遵循协议且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应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具体条件和程序,避免后面产生纠纷。
有限合伙人在转让财产份额前,务必仔细研读合伙协议,按约定流程操作。
其他合伙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应及时关注并行使自身权利,保障自身利益。

2025-03-30 05:5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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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一般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就行,无需他们同意,这是《合伙企业法》的基本规定。比如,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里,有限合伙人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按此规定操作即可。
(2)若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有特别约定,那就得依照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合伙协议的约定优先于法定的一般规定。
(3)有限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通常限制较少,在符合合伙协议要求的前提下,双方达成一致就能完成转让。

提醒:
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务必先查看合伙协议约定。不同情况对应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3-30 05:2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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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
1.若无特别约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便可转让。在此过程中,要确保通知及时且其他合伙人能知晓转让事宜。
2.若合伙协议有不同规定,按照合伙协议执行。所以在转让前需仔细查看合伙协议的具体条款。

(二)有限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在遵循合伙协议的前提下,与受让的其他合伙人达成一致就能完成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025-03-30 04:2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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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通常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就行,不用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法》有此规定,不过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来。

2.有限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一般限制不多,遵循合伙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就能转让。

2025-03-30 03: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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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通常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需同意,若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则从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在遵循协议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法律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有按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权利,一般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需他们同意。但要是合伙协议对转让财产份额有不一样的规定,就按照协议来执行。而有限合伙人把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时,限制相对较少,只要遵循合伙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就能完成转让。在合伙企业运营中,财产份额转让是常见的情况,大家一定要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若你在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方面存在疑问,或是在其他法律问题上需要帮助,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30 03:43:24 回复

合伙人怎样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如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管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不经合伙企业的其他成员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就象股份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或者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那样;还是需要象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那样经多数其他成员同意后才能转让。二是对该财产份额有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究竟是全体合伙人,还是仅有普通合伙人或者仅有有限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虽然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毕竟拥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与监督权,其与普通合伙人的关系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相比还是要密切一些,因而有限合伙人的人身因素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行是有一定关系的。有限合伙人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给普通合伙人的情况详后),固然可以不经合伙企业的其他成员的同意;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实际上导致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就应当要有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这虽然只是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中也应当得到体现。当然,这种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可能会造成有限合伙人无法及时将其投资变现的问题,另外这种做法也会与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有“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的规定)的情形产生不协调。对此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合伙法理论中允许“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相分离的立场,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无须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利益的受让者仅拥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但有限合伙人死亡或主体资格消灭的,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也随之消灭)。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都应当理解为“财产利益”的转移而非“合伙人资格”的转移。至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时,其他合伙人中哪些人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实际上又进一步触及一个关于有限合伙构造的根本性问题,即同一个法律主体是否可以同时成为一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因为如果允许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就有可能发生同一个法律主体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的情况。对此,我们的意见是:虽然确有同一个法律主体可以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两种身份互不影响的规定,但这样做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司法合伙企业内部运作和交易方面的难度,因为法官或第三人需要能够辨别同一主体的哪些行为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作出的,哪些又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作出的,我国现有的理论和经验准备可能难以充分应对。如果这种观点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对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人就只能是有限合伙人了。与有限合伙人退伙和转让财产份额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我们认为,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与普通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不能够简单地进行转换。从这个意义上说,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成员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其性质没有多少差别,应基本适用有关入伙的规则。因此,建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先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然后根据有关入伙的规定成为普通合伙人。有必要先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因为,如前所述,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应同时成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理,普通合伙人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也应当先根据本法有关退伙的规定退出合伙企业,然后再根据入伙的规定成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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