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提出公司清算。一是公司出现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解散事由时,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若逾期未成立,小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二是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小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之后进入清算程序。
2.建议小股东先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上述清算条件。若符合,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如公司经营困难的财务报表、股东会决议等。在向法院申请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分析:
(1)公司出现如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解散事由,需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若逾期未成立,小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这保障了小股东在公司清算发动环节的权益。
(2)当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重大受损,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小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此规定赋予小股东在公司陷入困境时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提醒:
小股东申请清算或解散公司时,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符合法定条件。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当公司出现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解散事由,且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成立清算组时,小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小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之后进入清算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出现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解散事由,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若逾期未成立,小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
2.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让股东利益受损,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小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之后进入清算程序。符合条件,小股东能提出清算。
结论:
小股东在符合特定情形时可以提出公司清算。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当公司出现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解散事由,需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若公司逾期未成立,小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同时,若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小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之后进入清算程序。这表明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小股东是有权利提出公司清算的。如果您在公司清算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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