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2)刑事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到指定时间、地点到案的措施,仅要求被传唤人自行到案接受讯问或询问,不具备直接强制力。
(3)若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司法机关会采取拘传这种强制措施强制其到案,说明刑事传唤本质是通知程序,而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提醒:
被传唤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传唤,避免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被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不同案情应对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从上述内容可得到如下总结:
(一)刑事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有拘传、取保候审等。
(二)刑事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或询问的措施,不具有直接强制力。
(三)若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司法机关可采取拘传强制其到案。
(四)刑事传唤本质是通知程序,并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1. 刑事传唤并非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开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如拘传、取保等。
2. 刑事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的措施,需被传唤人自行到案,没有直接强制力。
3. 若被传唤人无故不接受传唤,司法机关可用拘传强制其到案。所以,刑事传唤本质是通知程序。
结论:
刑事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
法律解析:
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开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涵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到案的措施,仅要求被传唤人自行到案接受讯问或询问,不具备直接强制力。若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司法机关才会采取拘传这一强制措施。由此可见,刑事传唤本质是通知程序,并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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