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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认定中,法律遵循以有身份者行为定罪的原则。这是因为有身份者利用其特定身份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的成立起到关键作用。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就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体现了身份在犯罪认定中的重要性。
(2)当有身份者与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时,按主犯性质定罪。不同身份主体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同,主犯的性质直接影响罪名的确定。如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犯罪,主犯身份决定是定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有助于准确界定犯罪性质。
(3)共同犯罪的成立需各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行为。只有主观和客观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避免将一些偶然的行为或缺乏共同故意的行为认定为共犯。
提醒:共同犯罪的认定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0 21:3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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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情况,要明确各自身份,非身份者若与身份者勾结且利用身份者职务便利,应按照身份者所涉罪名认定,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这样做定贪污罪共犯,非单位人员与单位人员如此操作定职务侵占罪共犯。
(二)涉及有身份者与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需判断主犯性质,根据主犯身份来确定罪名,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主犯是单位人员定职务侵占罪。
(三)判断是否构成共犯,要查看各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是否有共同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025-03-20 20:0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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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主体: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等,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
2. 身份犯共犯: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犯罪,按有身份者行为定罪。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按贪污罪共犯处理;非单位人员与单位人员勾结,按职务侵占罪共犯处理。
3. 主犯性质: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按主犯性质定罪。国家与单位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是单位人员则定职务侵占罪。
4. 共同故意:各行为人主观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有共同犯罪行为。
2025-03-20 19:3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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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贪污罪和侵占罪主体不同,共犯认定分三种情况,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共犯依身份者行为定罪;不同身份者共犯按主犯性质定罪;认定共犯需行为人有共同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
法律解析:
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等,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在共犯认定上,首先,当不具有身份的人与具有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以有身份者的行为来定罪,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就以贪污罪共犯论处;非单位人员与单位人员勾结,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利,则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其次,有身份者与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按照主犯性质定罪,像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贪污罪,主犯是单位人员就定职务侵占罪。最后,构成共犯要求各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行为。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对这些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0 19:2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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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罪和侵占罪共犯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对于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应依有身份者行为定罪。这是因为有身份者利用其特定身份实施犯罪,非身份者参与其中构成共犯,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后者职务便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非单位人员与单位人员勾结,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利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2. 有身份者与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时,按主犯性质定罪。当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主犯身份决定罪名,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主犯是单位人员定职务侵占罪。
3. 各行为人需在主观上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行为,这是构成共犯的必要条件。
建议司法实践中,严格审查行为人的身份、主犯作用以及主观故意等要素,确保准确认定共犯,维护司法公平。
2025-03-20 17:54: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