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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可以进行变更登记

杨* 江西-吉安 离婚咨询 2025.03.19 16:42:11 474人阅读

离婚协议是否可以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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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协议变更登记分阶段处理,办理离婚登记前可协商变更,办理后需符合法定情形并通过诉讼变更。
法律解析:
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未生效,双方协商一致就能随时变更协议内容。而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不能随意变更。不过,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已登记离婚后想变更离婚协议,需满足法定条件并走诉讼途径。如果您在离婚协议变更登记方面有疑问或遇到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会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

2025-03-19 21:5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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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协议变更登记分阶段。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未生效,双方协商一致能随时变更内容。
  
  2. 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生效,有法律约束力。但存在法定情形可变更,像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一方可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法院审理,若未发现相关情形,会驳回请求。已登记离婚后变更要符合条件并走诉讼途径。

2025-03-19 21:0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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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协议变更登记区分不同阶段。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未生效,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时变更协议内容。
2. 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生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过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审理时,若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 对于办理离婚登记前,建议双方充分协商,谨慎修改协议,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双方意愿。已办理离婚登记后想变更的,若要起诉,应收集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证据,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解决。

2025-03-19 20:4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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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还未生效,双方只要协商一致,就能够随时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这给予了夫妻双方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去协商和调整,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2)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生效,通常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时,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审理,若未发现存在法定情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提醒:
办理离婚登记前后变更离婚协议的规则不同,办理后变更需有法定情形并走诉讼途径,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9 19:0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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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离婚登记前:夫妻双方可自由协商变更离婚协议内容,因为此时协议还没生效,双方达成一致就能更改。
(二)办理离婚登记后:通常离婚协议已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要变更,需满足法定情形,如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此时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会进行审理,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25-03-19 17:52:08 回复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以上即是公司章程变更登记行政复议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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