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行政一审不予立案,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时要提交上诉状并明确上诉请求与理由。
(二)审查不予立案理由,若因材料不齐全,按法院要求补充完整材料后再次起诉。
(三)认为法院不予立案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可向该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反映情况,通过合法监督渠道促使法院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遇行政一审不予立案,可这么做:
一是不服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要提交含上诉请求和理由的上诉状。
二是审查不立案理由,若因材料不全,按法院要求补齐后再起诉。
三是觉得不立案决定没事实和法律依据,可向该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反映,通过监督渠道让法院依法处理,及时维权。
结论:
行政一审不予立案时,当事人可上诉、补充材料再起诉或通过监督渠道促使法院依法处理来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若遇到行政一审不予立案的情况有多种应对途径。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要提交明确上诉请求和理由的上诉状。若因材料不齐未立案,按法院要求补齐材料后可再次起诉。若认为法院决定缺乏依据,能向该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反映,通过合法监督渠道推动依法处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遇到一审不予立案不必慌乱,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若大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遇到类似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当事人遇到行政一审不予立案情况,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权。对裁定不服可上诉,若材料问题可补全再起诉,认为裁定不合理可反映情况。
2. 具体措施如下: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时要提交含上诉请求和理由的上诉状。
若因材料不齐全未立案,按照法院要求补充完整材料后再次起诉。
若觉得法院不予立案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向该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反映情况,通过合法监督渠道促使法院依法处理。当事人需及时、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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