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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提前免除侵权责任

杨* 贵州-贵阳 其他侵权咨询 2025.03.17 11:39:31 387人阅读

能否提前免除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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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涉及侵权责任的条款要谨慎。若条款中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内容,应拒绝签署,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二)当遇到组织者以协议免除高风险体育活动中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参与者人身伤害责任的情况,参与者可要求修改协议或不参加活动。
(三)若处于特殊情形,要判断自身对可能发生的轻微损害风险是否有明确认知,是否自愿承担,再考虑免责约定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25-03-17 18: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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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常,侵权责任不能提前约定免除。侵权责任是让侵害他人权益者担责,这关系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保护。
  2.  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像高风险体育活动,组织者不能借协议免掉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参与者受伤的责任。
  3.  特殊情形下,若行为合理正当,双方知晓并愿担轻微损害风险,部分免责约定或有效,具体依情况判断。

2025-03-17 16:5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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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侵权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但特殊情形下部分免责约定可能有效。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保护,《民法典》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像高风险体育活动中,组织者不能借事先协议完全免除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参与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里,若行为合理正当,双方对轻微损害风险明确认知且自愿承担,部分免责约定或有效,但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侵权责任免责约定方面的问题,不清楚其是否有效,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随时愿意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2025-03-17 15:5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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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侵权责任不能通过事先约定免除,因其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明确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像高风险体育活动组织者不能借协议完全免除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参与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双方对可能的轻微损害风险有明确认知且自愿承担,部分免责约定可能有效,但需具体判断。
3. 解决措施与建议:对于组织者等可能涉及侵权责任的一方,应规范活动流程、加强安全保障,不能过度依赖免责协议。参与者自身要增强风险意识,审慎对待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以保障合法权益。

2025-03-17 14:1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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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而言,侵权责任无法通过事先约定提前免除,这是因为侵权责任旨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要求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2)法律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像高风险体育活动组织者,不能通过协议完全免除自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参与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3)特殊情形下,若行为本身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双方对可能的轻微损害风险有明确认知且自愿承担,部分免责约定可能有效,但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提醒:在涉及免责条款约定时,要注意造成人身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不同情形下免责约定效力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3-17 12:47:01 回复

解答如下,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免除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如果专利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善意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免除(2000年修改以前的专利法将这种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  赔偿责任的免除,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或者使用行为,不包括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行为提供的保护是一种“绝对保护”,它与制造者的主观过错无关。至于许诺销售行为,由于尚未造成损失,其本身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因此不存在免除赔偿责任的问题。  2、“不知道”是指客观上不知悉,包括不可能知道和应当得知但不知道(即存在过失)两种情况。根据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如果行为人有过失,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商业实践中。由于销售和使用者难以知道自己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即侵权产品),如果专利法一律规定销售和使用侵权产品的人只要有过失都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则销售商和购买者必须一一查明其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这必将影响商品的正常流通。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是指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均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制造行为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但销售未获得许可,则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后来的使用者或者销售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在前的销售行勾构成侵权)。  4、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导产品,行为人可以通过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留业发票等证明合法取得产品,而不是通过、人地下黑工厂购买等非法渠道获得。凡是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即使其能够证明自己是“不知道”,也不能免除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5.免除的仅仅是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权利人告知侵权行为人其使用或者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侵权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后,行为人方可继续使用和销售。ttttt

对于什么情况能免除产品侵权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产品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与其他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同,具有特殊性,依照《产品质量法》第29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以免除侵害人的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可以免除侵权责任。制造者生产某种产品,但未将该产品投入流通,即使该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致人损害,也不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投入流通,就是使产品投入流通领域,包括任何形式的出售、租赁以及抵押、质押、出典等。2、产品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可以免除侵权责任。成立这一免责条件,须查明这种缺陷是何原因所致。例如,某厂生产自行车打气筒,用户甲购买使用一年后,在打气时气筒中的弹簧引出致伤甲的眼睛,经审理查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尚无此缺陷,是使用者使用不当导致其螺口松动,此种情况下,制造者即可免责。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以科技水平所限作抗辩事由,是通常的免责条件。按这一免责条件,如果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即使后因科技水平发展了,能够认识到这一缺陷,制造者也不承担已经投入流通的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汽车消费税减税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低污染热电厂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标准”)。二、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应税消费品;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应税消费品;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应税消费品;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应税消费品。三、汽车消费税新规定1、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2、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3、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对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4、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5、本公告自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汽车消费税是什么?谁来承担这项费用?其一,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其二,购置附加税税在你新车上户的时候就要交的,一般为9%购车价其三,排量越大,消费税也就越高,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25%,4.0以上的为40%,这些钱都是加在车款里面的,你可以去找商家,他们会给你打折的。国产车向厂家征收,进口车向经销商征收。还要看市场情况,如果厂家内部消化掉就由厂家承担,如果厂家承担不了,可能会将一部分转嫁给消费者。小汽车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是什么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七、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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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保险责任免除的前提是在保险合同上写明相关的免责条款,如果采用格式条款的,保险人要作出提示或者说明。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4.10.15 14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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