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医患双方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需协商一致后共同以书面形式委托鉴定机构。若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其在接到相关报告或申请,判定需要鉴定时,会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要确保争议属于受理鉴定的范围,也就是双方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等存在争议。
(三)准备齐全鉴定所需材料,如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等实物,或这些物品的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受理鉴定需满足三条件:
一是委托形式合规。可由医患双方共同书面委托,也可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
二是在受理范围内。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等存在争议。
三是材料齐全。像住院患者病历资料原件、封存实物或其检验报告等都需提供。
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受理鉴定需满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属于受理鉴定范围、材料齐全这三个条件。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有着严格的受理条件。一是鉴定启动方式,医患双方共同书面委托可用于协商解决争议时的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或申请,认定需要鉴定的,会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二是受理范围,主要针对医患双方在医疗行为过错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的争议。三是材料要求,需要提供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以及封存的实物或其检验报告等。这些条件是为了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如果您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存在疑问,或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满足鉴定受理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受理鉴定需满足特定条件。一是委托途径,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双方协商解决争议需鉴定的,要共同书面委托;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相关报告或申请,认为需鉴定的,移交医学会。
二是受理范围,主要针对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等存在争议的情况。
三是材料要求,需提供齐全材料,如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等实物,或相应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 医患双方若有鉴定需求,应及时按规定进行共同书面委托。
2.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准确判断是否需移交鉴定。
3. 医患双方需提前准备好各类鉴定所需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法律分析:
(1)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有严格条件。一是委托形式,既可以是医患双方共同书面委托,在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且需鉴定时适用;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或申请后,对需要鉴定的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
(2)受理范围方面,主要针对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的争议。
(3)材料方面要求齐全,涵盖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以及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等实物或其检验报告。
提醒: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要确保委托形式合规、争议属于受理范围且准备好齐全材料,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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