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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否可获得监外执行权利

杨* 新疆-乌鲁木齐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3.16 10:51:07 317人阅读

残疾人是否可获得监外执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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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残疾人并非一定能监外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可暂予监外执行。
  2.  残疾人若符合“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可申请监外执行。不过要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证明,按法定程序审批。
  3.  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残疾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司法中会综合判断是否准予监外执行。

2025-03-16 16:3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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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残疾人不一定能获得监外执行权利,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法定程序审批。
法律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满足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条件,可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残疾人而言,若符合“生活不能自理”标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就有机会获得监外执行。不过,这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还得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同时,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即便残疾也不能保外就医。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准予监外执行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果您或身边的人遇到涉及监外执行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3-16 16:1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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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残疾人并非天然拥有监外执行权利。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满足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条件,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若残疾人达到“生活不能自理”标准,同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可暂予监外执行。
(3)存在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即便残疾也不能保外就医。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准予监外执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提醒:申请监外执行程序严格,情况不同结果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3-16 14:5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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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想获得监外执行,要先确认自身是否符合“生活不能自理”标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
(二)若符合条件,需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让医院开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准备好证明文件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四)要注意若属于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即便残疾也无法保外就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025-03-16 13:2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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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并非必然能获得监外执行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符合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条件时,可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残疾人,若符合“生活不能自理”标准且不危害社会,可暂予监外执行,但需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证明文件,按法定程序审批。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残疾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司法实践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准予。
1. 医院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司法机关在审批时,需全面审查各方面因素,做出合理公正的决定。
3. 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危害社会的情况。

2025-03-16 11:47:57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讼的,人民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这里只说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按照立法精神,普通残疾人也应该“可以”由兄姐监护。这里是“可以”,即不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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