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存在环境侵权责任有不同处理方式。若注销前侵权行为已被发现,且原企业股东等承诺担责,受害人可要求其承担责任。若注销时未依法清算致受害人未获清偿,清算义务人如股东、董事等需担赔偿责任。若有证据表明企业恶意注销逃避责任,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否定公司人格,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 受害人及时收集侵权证据,如企业注销前侵权被发现的相关证明、未依法清算的证据、企业恶意注销的证据等。
2. 若符合情形,向承诺担责的主体、清算义务人或股东主张赔偿。
3. 若涉及否定公司人格,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1)当企业注销前环境侵权行为已暴露,且原企业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承诺承担企业债务时,受害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这体现了责任承诺的法律约束性,保障了受害人的求偿权利。
(2)若企业注销时未依法清算,使得债权人(受害人)未得到清偿,那么像股东、董事这类清算义务人,需对环境侵权损害进行赔偿。依法清算是企业注销的必要程序,未履行该程序的相关人员要为此负责。
(3)若能证明原企业注销是为恶意逃避环境侵权责任,债权人可通过向法院主张否定公司人格,让股东对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恶意逃避责任行为的法律制裁。
提醒:
企业注销涉及复杂法律问题,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当企业注销前环境侵权行为已被发现,且原企业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承诺承担企业债务责任时,受害人直接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二)企业注销未依法清算,致使债权人(受害人)未获清偿,受害人可要求相关清算义务人如股东、董事等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若有证据表明原企业注销是恶意逃避环境侵权责任,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否定公司人格,让股东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企业注销前侵权行为已被发现,原企业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承诺担责的,受害人可要求其负责。
2. 企业注销未依法清算,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像股东、董事这类清算义务人,需对侵权损害赔偿。
3. 若有证据表明企业恶意注销逃避责任,债权人可向法院主张否定公司人格,让股东担连带责任。
结论:
企业注销后存在环境侵权责任,可根据不同情形要求相关主体担责,包括承诺担责的原企业股东等、未依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以及存在恶意逃避责任时的股东。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企业作为法人主体,在注销后本应丧失责任承担能力。但在特定情形下,责任需由相关主体继续承担。当企业注销前环境侵权行为已被发现,原企业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承诺担责,受害人可依承诺要求其承担责任。若企业注销未依法清算,导致受害人未获清偿,清算义务人如股东、董事等,需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他们未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若有证据证明企业恶意注销逃避责任,债权人可主张否定公司人格,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若您遇到企业注销后环境侵权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为您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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