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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仲裁管辖吗

廖** 山西-长治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5.03.11 16:07:40 499人阅读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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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能约定仲裁管辖。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可仲裁解决。不过仲裁得双方自愿,得有仲裁协议。

    要是想在建设工程合同里约定仲裁管辖,得在合同里把仲裁条款写清楚,像选定哪个仲裁委员会等。

    只要约定没违反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强制规定,比如没超范围、签协议的人有行为能力且自愿,那约定就有效,纠纷发生就得按约仲裁。

2025-03-11 21:0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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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仲裁管辖,有效约定下纠纷按仲裁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仲裁,且需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若想约定仲裁管辖,要在合同里明确仲裁条款,具体写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只要该约定不存在仲裁事项超出范围、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一方胁迫对方订立等违反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此仲裁管辖约定即有效,纠纷发生时就得按约定走仲裁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若在仲裁管辖约定等方面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11 20:0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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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仲裁管辖,这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种可选途径。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且需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

为有效约定仲裁管辖,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做好以下几点:
1. 在合同中清晰明确仲裁条款,详细写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能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仲裁协议效力存疑。  
2. 确保约定不违反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杜绝出现仲裁事项超出范围、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一方胁迫对方订立协议等无效情形。  
3. 合同双方在订立仲裁条款时要保持审慎态度,充分沟通协商,保证双方真实意愿得以体现,确保仲裁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如此,发生纠纷时便能按约定通过仲裁高效解决问题。  

2025-03-11 19:1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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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详细、准确地写明仲裁条款,明确具体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能避免后面因仲裁机构不明产生争议。

(二)确保签订仲裁条款时,双方都是出于真实自愿,不存在胁迫等不当情形。

(三)仔细确认仲裁事项在法律规定的可仲裁范围内,保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

2025-03-11 18:0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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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符合可仲裁范围。基于自愿原则,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即可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2)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需明确具体,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要清晰写明,这是仲裁管辖约定有效的基础。
(3)排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确保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若存在超出仲裁范围、主体不适格、胁迫订立等问题,仲裁协议将无效。

提醒: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仔细拟定仲裁条款,确保内容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遇纠纷依约处理,有疑问及时咨询。

2025-03-11 17:57:45 回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4、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在以后的律师代理业务中,我们应当重视这一变化。另外,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分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作为房产建筑企业,平时在签订合同约定管辖时也应重视这一变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温馨提醒:现在建设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然没有权限约定除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之外的法院管辖。但双方可协商约定仲裁,比如“杭州仲裁委员会”,注意仲裁和诉讼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另外一句题外话,仲裁的缺点是生效裁决执行时需提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面临法院“不予执行”的审查风险,但被裁定不执行的个案应属凤毛麟角。二、新民诉司法解释施行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施工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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