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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撤销后由哪个作为诉讼主体

牟* 河南-安阳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12 12:40:19 394人阅读

公司被撤销后由哪个作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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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2020-10-12 12:42:1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之诉的原告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请示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撤销之诉分为:
①可一并审理的诉讼,即两个或者两上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的被告,就同一朽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②不可一并审理的,即如果只是一个债权人提起了撤销之诉,其他债权人并未提起撤销之诉,而只是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则尽管在这些诉讼中被告相同,但由于诉讼标的和诉讼性质不同,因此不能合并审理。
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这些债权能够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那些根本不适合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例如劳务之债没有担保的债等等。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②债权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全同的有效成立期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当处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撤销之诉的被告
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学术界有三种不同观点:
根据撤销权的性质和效力的以认识来确定。首先确定撤销之诉的性质,再确定被告,如:
①如果采取形成权说,撤销之诉应依据债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而发动,并将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产生撤销权的效力,因此在被告的确定方面,应当根据债权人的希望撤销意思图来确定。如果债权人希望撤销债务人的单独行为,那么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和第三人。
②如果采取请求权说,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者请求其返还所得利益的权利,因此,撤销权主要应针对受益人或转得人而行使,这样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
③采取请求权和形成权相结合,撤销权也应当针对受益人和转得人而行使,不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因为撤销权行为使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返还,因此只能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
2、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
在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时,应当考虑到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应根据债务人的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来确定不同的被告。即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独行为,则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实施的是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被告。但不得以任何转得人为被告。
3、根据诉讼的性质确定。
如果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并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
撤销权制度应与整个市场规范化管理有机统
一,关于撤销权的主体规定这一问题,立法从宽,执法从严可能是现行最为有效的做法,明确了撤销权的主体的诉讼地位,使审判人员能充分考虑尽量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又要防止债权人随意行使撤销权,通过恶意诉讼干预债务人正常经营行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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