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玉林法律咨询 > 玉林仲裁法律咨询 > 仲裁结果不予支持怎么办

仲裁结果不予支持怎么办

赵* 广西-玉林 仲裁咨询 2025.03.07 14:14:31 407人阅读

仲裁结果不予支持怎么办

其他人都在看:
玉林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玉林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方面,其并非一裁终局,给予了当事人一定救济途径。在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若对裁决结果不满,满足法定条件时,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这保障了劳动纠纷中各方能有更充分的诉求表达渠道。

(2)商事仲裁遵循一裁终局原则,正常情况下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起诉。不过当出现如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等严重影响公平裁决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向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重新获得解决纠纷的机会,保障了商事活动的公平性。

提醒:
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规则不同,若对仲裁结果有异议,要准确区分仲裁类型,依据法律规定及时采取正确措施 。  

2025-03-07 20:30:24 回复
咨询我

   仲裁结果若不被支持,处理方式因仲裁类型而异。
  劳动仲裁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若对裁决不满,符合条件的,在收到裁决书 15 天内可向法院起诉,像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就是如此。

   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一般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不过,要是出现伪造证据、对方隐瞒关键证据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核实后,会裁定撤销,当事人可重新协商或起诉。

2025-03-07 18:31:0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仲裁结果不被支持时,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后面处理方式不同,劳动仲裁在法定条件下可起诉,商事仲裁一般一裁终局,但特定情形可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解析:
在劳动仲裁中,对于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等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若对裁决不服,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一步维权的途径。而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正常情况下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不过要是出现仲裁裁决所依据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核实后,符合可撤销情形就会裁定撤销,随后当事人能重新协商或起诉解决问题。如果在仲裁结果出来后,你对后面处理有疑问,不知该如何操作,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3-07 17:14:28 回复
咨询我

仲裁结果不予支持后的处理因仲裁类型不同而有差异。

劳动仲裁方面,鉴于劳动权益保障的特殊性,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若对裁决不服,在满足法定条件时,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维权的途径。

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正常情况下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不过,在存在法定情形时,像仲裁裁决所依据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影响公平裁决证据等,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核实后,确属可撤销情形会裁定撤销,当事人随后可重新协商或起诉解决纠纷。

建议当事人在仲裁前充分了解仲裁规则和可能的后面处理方式,劳动仲裁时注意诉讼时效,商事仲裁注重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5-03-07 17:08:37 回复
咨询我

(一)对于劳动仲裁
若对结果不服且属于非终局裁决案件,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对于商事仲裁
正常情况下一裁终局,但要是出现仲裁裁决所依据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销后再重新协商或起诉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025-03-07 16:04:43 回复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2020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