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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达到31万元怎么判

郑* 山东-聊城 商标咨询 2025.03.01 06:40:05 379人阅读

假冒注册商标罪达到31万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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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假冒注册商标罪中,非法经营数额达31万元确实落入“情节特别严重”范畴,因为“情节特别严重”包含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这一情形。
(2)一旦被认定为此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规定,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3)但法院量刑并非仅依据数额,会综合多种因素。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刑罚可能会降低;若存在累犯等加重情节,刑罚则可能加重。

提醒:
涉及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要谨慎,一旦涉嫌犯罪,多种因素会影响量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

2025-03-01 09:1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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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里,非法经营数额到31万元,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我曾接触类似案子,数额大小对定罪影响很大。
  
   按刑法,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用相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还要处罚金。
  
   一般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算“情节特别严重”。但法院量刑会综合考量,有自首等情节可从轻,是累犯则可能加重,刑罚会据此调整 。

2025-03-01 08:0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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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非法经营数额达31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具体量刑会综合多因素判定。
法律解析:
依据刑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当非法经营数额达31万元时,符合该标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但法院量刑并非仅依据数额,还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存在累犯等加重情节,都会影响最终量刑。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在全面权衡各种情况。如果大家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解答和专业建议。  

2025-03-01 07:2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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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且非法经营数额达31万元的情况,首先要认识到已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犯罪嫌疑人应积极对待案件,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犯罪行为,争取认定为坦白,可能获得从轻处罚。

(二)若有自首情节,即在未被发觉犯罪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会更大。

(三)积极退赃退赔,把违法所得退还受害者,弥补对方损失,也有助于从轻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2025-03-01 07:1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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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中非法经营数额达31万元确实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这一认定符合法律对该罪情节严重程度的界定标准,有力维护了商标所有者的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应对此类犯罪,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市场巡查,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2. 加大法律宣传,通过多种渠道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提高企业和民众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3. 对于企业自身,要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并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标,同时也避免自身出现侵权行为。

2025-03-01 06:59:07 回复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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