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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效力有哪些

左** 甘肃-天水 仲裁咨询 2025.02.28 05:59:52 367人阅读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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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会使裁决失去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权利义务恢复到仲裁前,且有新救济途径。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当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在程序方面,该仲裁裁决便不能再依靠法院的强制力量去实现义务,强制执行力就此丧失。就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其会回到仲裁程序启动之前的状态,这意味着双方之间的争议如同未曾仲裁一样。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新的救济方式。当事人能基于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重新选择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必不可少;选择诉讼则要遵循民事诉讼管辖等规定。如果在这方面遇到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28 11:4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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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具有重要影响。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多方面。

在程序方面,仲裁裁决一旦被裁定不予执行,便丧失强制执行力。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凭借该裁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无法借助法院强制力达成。

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角度看,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状态会回溯到仲裁程序启动前,争议如同未仲裁时一样。

当事人也拥有新的救济路径。既能够依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来重新解决争议。但重新选择仲裁需达成有效仲裁协议;选择诉讼要遵循民事诉讼管辖等相关规定 。

为更好应对这种情况,建议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时谨慎考量仲裁机构和规则。若面临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在重新选择仲裁时,要确保新仲裁协议清晰明确;选择诉讼时,提前了解并遵循法院管辖等规定,及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  

2025-02-28 10:4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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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效力:
    一旦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就没了强制执行力。往后当事人不能拿这个裁决让法院帮忙强制对方做事,裁决确定的义务不能靠法院强制实现。

   权利义务影响:
    当事人权利义务回到仲裁程序启动前。此前的争议就像没仲裁过一样,又回到了原点。

   新救济途径:
    当事人有新办法解决问题。能按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选仲裁得有新有效协议,选诉讼要符合相关规定 。  

2025-02-28 09:3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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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程序效力方面,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其强制执行力丧失。这意味着依靠公权力强制对方履行裁决内容的途径被阻断,任何试图凭借该裁决申请法院执行的行为都不会被支持。
(2)权利义务关系上,一切回到仲裁程序启动前的状态。原本依据裁决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安排失效,争议如同从未经过仲裁处理,当事人间的纠纷恢复到初始的待解决状态。
(3)救济途径上,当事人获得新的解决争议的机会。可重新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也能直接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但前者要求新仲裁协议有效,后者要遵循民事诉讼管辖规则。

提醒:
若面临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情况,重新选择仲裁需谨慎达成有效协议;选择诉讼要准确把握管辖规定,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2-28 08:5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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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程序处理上,当遇到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及时知晓不能再凭借此裁决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义务,要调整后续行动方向。
(二)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既然状态恢复到仲裁前,当事人就需重新审视自身权益与责任,明确彼此争议又回到初始状态。
(三)关于新的救济途径,若选择仲裁,要尽快与对方重新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若选择诉讼,要仔细研究民事诉讼管辖等规定,确保诉讼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2025-02-28 07:44:5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三)管辖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四)法定理由不同《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五)法律程序不同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其共同点表现在: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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