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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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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没有共同生活社保需要分割吗

殷** 西藏-山南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2.20 13:34:40 480人阅读

夫妻没有共同生活社保需要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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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通常不涉及分割。社保账户资金有专属性与人身依附性,并非普通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金账户里个人缴纳部分,即便在婚内积累,一般也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为保障参保人退休生活。
   医保账户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医疗费用支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因个人特定情况产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
  但要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社保致一方权益受损等特殊情况,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2025-02-20 18:3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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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社保一般不存在分割问题,社保账户内资金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特殊情形可具体分析解决。
法律解析:
社保账户具有专属性与人身依附性。养老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虽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但其目的是保障参保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医保账户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医疗费用支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基于个人特定劳动风险、就业状况等产生,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不存在分割情况。然而,要是出现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社保致使一方财产权益受损等特殊情况,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还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如果大家在社保分割方面遇到法律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20 18:1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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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社保账户资金因具有专属性与人身依附性,区别于传统夫妻共同财产,正常情况下不存在分割问题。
例如养老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虽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因其保障参保人退休后基本生活的特定用途,一般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医保账户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医疗费用支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基于个人特定劳动风险、就业状况产生,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不涉及分割。

(3)但存在特殊情形,如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社保致一方财产权益受损,这种情况就需具体分析,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提醒:
涉及社保相关财产问题时,先明确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特殊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人士分析处理 。  

2025-02-20 17:0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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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一般不涉及分割。社保账户资金具有专属性与人身依附性,并非传统夫妻共同财产。

1. 养老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但通常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目的是保障参保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用途特定。
2. 医保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专款专用,同样不参与分割。
3. 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基于个人特定劳动风险、就业状况等产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不存在分割情况。

不过,若存在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社保致一方财产权益受损等特殊情形,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尝试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公正裁决 。  

2025-02-20 15:5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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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养老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即便在婚姻存续期积累,由于保障退休后基本生活这一特定用途,通常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维持其专属性。
(二)医保账户资金专款用于医疗费用支付,性质上也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因个人特定劳动风险、就业状况产生,同样不存在分割问题。
(四)若有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社保致一方财产权益受损等特殊情况,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2025-02-20 14:22:57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规定: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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