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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是不是遗弃罪的主体

刘* 青海-西宁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2.09 14:12:13 432人阅读

不给抚养费是不是遗弃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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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给抚养费是否构成遗弃罪,一般来说是不构成的。下面给你讲讲具体情况:
1. 遗弃罪的定义:遗弃罪是针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而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2. 单纯不给抚养费的情况:要是因为经济困难没能及时给抚养费,这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3. 可能构成遗弃罪的情况:如果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却故意拒绝支付,并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比如长期恶意拖欠、转移财产等,那就有可能涉嫌遗弃罪了。
4. 综合判断:判断是否构成遗弃罪,得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对被扶养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等。
要是你对这方面存在疑问,最好去咨询专业律师。

2025-02-09 19: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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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给抚养费和遗弃罪的事儿,咱得弄清楚。

1. 一般来说,不给抚养费不构成遗弃罪。啥是遗弃罪呢?就是对那些年老的、年幼的、患病的或者其他没办法独立生活的人,本来有抚养义务却拒绝抚养,而且情节还特别恶劣,这才叫遗弃罪。

2. 要是因为经济上有困难,一时没能及时给抚养费,这通常就是民事纠纷。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让对方支付抚养费。但要是有能力支付却故意不给,还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像长期恶意拖欠或者转移财产啥的,那就可能涉嫌遗弃罪了。

3. 判定是不是构成遗弃罪,得综合好多方面来看,比如行为人的主观想法、这种行为持续了多久、对被抚养的人造成了啥实际影响等等。要是搞不清,最好找专业律师咨询咨询。

2025-02-09 18:2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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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给抚养费是否构成遗弃罪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情况不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有明确界定,是针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单纯不给抚养费,多数时候不构成遗弃罪。
2. 经济困难属民事纠纷:若因经济上的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律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3. 恶意拖欠可能涉罪:在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故意拒绝支付,并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比如长期恶意拖欠、为逃避支付而转移财产等,就有可能涉嫌遗弃罪。
4. 综合判断并寻求专业建议:判断是否构成遗弃罪,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持续时间以及对被扶养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等。若有疑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解答。

2025-02-09 16:3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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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来说,不给抚养费不构成遗弃罪。
2. 什么是遗弃罪呢?就是对那些年老的、年幼的、患病的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本来有扶养义务,却拒绝去扶养,而且情节恶劣,这样的行为才叫遗弃罪。
3. 要是仅仅是因为经济上有困难,没能及时给抚养费,这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4. 不过,如果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却故意拒绝支付,并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比如长期恶意拖欠、转移财产之类的,那就有可能涉嫌遗弃罪了。
5. 要判断是不是构成遗弃罪,得综合好多方面的因素来看。像行为人的主观想法、这种行为持续了多久、对需要被扶养的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实际影响等,都要考虑进去。
6. 如果对这方面有疑问,最好去咨询专业的律师。

2025-02-09 14:35:2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弃罪主体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遗弃罪主体是怎样的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按照立法精神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遗弃罪客观要件是什么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一)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二)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首先,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扶养以及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也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也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

对于遗弃罪主体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遗弃罪主体是怎样的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按照立法精神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遗弃罪客观要件是什么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一)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二)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首先,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扶养以及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也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也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遗弃罪主体是怎样的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按照立法精神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遗弃罪客观要件是什么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一)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二)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首先,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扶养以及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也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也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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