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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隐形股东可以撤股吗
隐形股东撤股需看具体约定和实际情况。如协商一致可按约定进行,若有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但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和权益。
隐形就是实际股东,可以协议退股,但必需按程序办理,如股权转让或者股权收购。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公司法中仅对普通股东作了规定,明确了普通股东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隐名股东是大量存在的,且多数情况下,都会制订协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5)公司陷入僵局。(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完成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要实现退出相当困难。其一,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隐名股东在决议以后是不可以申请撤销公司决议的。如果公司的决议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话,那么只有股东才可以请求撤销公司的决议,而这个股东必须是记录在股东名册里的股东,而隐名股东不属于。
专业解答当然是可以发起的。只要这位股东他能够证明,尽管他隐名了,但是一个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标的,或者是法院因为这个诉讼案件作出的最终判决,是影响到了当事人的相关权益,他就是可以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如果他不能够证明,那么他尽管发起了,他也有可能会被驳回。
专业解答隐名股东可以随时撤回投资款的,对公司享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当然是可以撤回自己的投资款。当然只能撤回投资款的话,是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也就是转让的条件需要代持股东人的同意。
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不能撤销公司决议,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的风险有,名义股东可能会私自转让股权,此时属于无权处分。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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