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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11月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为2017年2月至2025年3月,

ask****491 广东-汕头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2.28 23:53:26 1人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11月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为2017年2月至2025年3月,免租期2017年1月,后来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房屋未能及时交付使用,2018年1月补充协议,修改了租期为2018年3月至2026年3月,税局由于补充协议时隔一年才签订,质疑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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