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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情形和规定的

苏** 贵州-毕节 离婚咨询 2025.01.21 01:53:09 433人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情形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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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那可是相当明确!就像是一些婚姻中的“红线”,一旦触碰,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重婚,那可是明目张胆地脚踏两只船;与他人同居,就是在婚姻里找了个“小情人”。还有实施家庭暴力,那简直就是对伴侣的暴力袭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就是对亲人的冷漠抛弃。

规定上,只要一方因为这些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无过错方就有权利去请求损害赔偿。赔偿分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的就是那些因过错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就得根据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来综合确定,目的就是抚慰受害方的精神创伤。

这里得注意,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而且一般得在离婚分割财产之前提。要是无过错方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这些过错行为,那也可以在知道后的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2025-01-21 10: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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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包含这些:有重婚行为,也就是一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还有与他人同居,就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实施家庭暴力,这会对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

在规定上,要是一方因为上述这些过错行为而导致了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就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涵盖因为过错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之类的。而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根据过错的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的方式等具体的情节,以抚慰受害方的精神创伤为目的,综合起来确定赔偿的数额。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来,并且一般应该在离婚分割财产之前提出。要是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有上述的过错行为,那也可以在知道之后的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2025-01-21 09:0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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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主要有这些:有重婚行为,就是同时和两个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有和他人同居,也就是与配偶之外的人长期共同居住;
另外,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动手打人;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经常打骂或者不管不顾家人。

在规定上,要是一方因为这些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那无过错方就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是因为过错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之类的。精神损害赔偿则要根据过错的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以安抚受害方的精神创伤为目的,综合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要注意,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得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来,并且一般要在离婚分割财产之前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有这些过错行为,也可以在知道后的一年内单独去起诉。

2025-01-21 07:28: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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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包含这么几种。比如说重婚,这可是很严重的过错行为,就是明明已经有婚姻关系了,还又和别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有与他人同居,就是和除配偶之外的人长期稳定地居住在一起。

实施家庭暴力也不能忽视,那可是对家庭成员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不行,对家人不好,不管是精神上的折磨还是物质上的不管不顾,都算。

在规定上,如果一方因为这些过错行为而导致了离婚,那无过错方就有权利去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分成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就像是因为过错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之类的,得给个说法。精神损害赔偿,就得根据过错的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的方式等等这些具体的情节,以抚慰受害方的精神创伤为目的,综合起来确定一个赔偿的数额。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得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来,而且一般最好是在离婚分割财产之前提。要是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有这些过错行为,也没关系,在知道后的一年之内还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2025-01-21 05:2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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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若出现以下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一,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
其二,与他人同居,也就是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其三,实施家庭暴力,对配偶进行身体上的伤害和折磨;
其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在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折磨或不管不顾。

在规定上,只要一方因上述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涵盖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涵盖因过错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等方面。而精神损害赔偿则要根据过错的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的方式等具体情节,以抚慰受害方的精神创伤为目的,综合来确定赔偿的数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并且一般应该在离婚分割财产之前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有上述过错行为,也可以在知道后的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2025-01-21 03:50:5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的支持。无过错方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同样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目前,笔者发现,不少论文和论著在论及离婚损害赔偿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一般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并不加分析地用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内容套用离婚损害赔偿。如有的在论及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损害时认为,其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并认为物质损害包括对财产的侵占、毁坏等。在论及离婚损害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则认为包括故意和过失、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等。我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的支持。无过错方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同样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目前,笔者发现,不少论文和论著在论及离婚损害赔偿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一般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并不加分析地用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内容套用离婚损害赔偿。如有的在论及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损害时认为,其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并认为物质损害包括对财产的侵占、毁坏等。在论及离婚损害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则认为包括故意和过失、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等。我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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