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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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被它的房东撵走了,其实他们之间约定的租房期限远远没到,咨询下租房合同期内搬走
一般情况下,租客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搬走是可以的,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会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租客提前搬走但房租已交付,不存在拖欠租金及相应水电等费用的情况下,不构成违约。
正常情况下,租客应和房东说明情况,无论什么原因都该告知房东,在没有费用拖欠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一致后原租赁合同作废。这样房东可以继续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否则房东如果在不确定租客已搬走不在回来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且原签订租赁合同未作废,房东可能会涉及到合同违约。
所以无论房东(承租方)还是租客(租赁方)遇到此类情况,都应与对方联系,确认实际情况后进行处理,不要自己认为是如何如何,在租赁合同生效期间,双方仍然是责任和义务的承担着,直至合同到期或作废,双方合同中应履行的所有条款方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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