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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注销后债务应该由法人偿还

邓* 河南-安阳 公司债务咨询 2025.01.04 06:52:22 349人阅读

个体户注销后债务应该由法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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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可不具备法人资格,通常债务由经营者来扛。一旦注销,要是还有没清偿的债务,一般还是原经营者得继续负责。不过,要是在注销的时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清算,并且清算报告清清楚楚地显示已清偿完所有债务,那原经营者就不用再背这锅。可要是没依法清算就把注销给办了,让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了,债权人就有权利让原经营者还钱。
另外,要是有第三人在注销之后答应承担债务,那也得按照约定去履行。所以,到底谁来承担债务,得看具体的注销程序以及相关的情况,可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2025-01-04 10: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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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通常由经营者承担。注销后债务承担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 若注销时按法定程序清算,且清算报告表明已清偿全部债务,原经营者无需再担责。这是因为清算程序合法合规,已妥善处理债务问题,保障了各方权益。
2. 若未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原经营者要承担偿还责任。这种情况下,原经营者未履行应尽的清算义务,理应承担相应后果。
3. 若有第三人在注销后承诺承担债务,应按约定履行。这是基于约定产生的责任承担方式。

建议个体户在注销前务必依法进行清算,如实编制清算报告,避免因注销程序不当引发债务纠纷。债权人也要关注个体户注销情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04 09:1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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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它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一般来说债务都是由经营者来承担。当个体户注销之后,如果还有没还清的债务,通常还是由原来的经营者继续负责。不过要是在注销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清算,并且清算报告清清楚楚地显示已经把全部债务都清偿完了,那原来的经营者就不用再承担责任。要是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结果让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债权人就有权利让原来的经营者承担偿还的责任。
另外,如果有第三人在个体户注销之后承诺要承担债务,那也得按照约定去履行。
总之,到底由谁来承担债务,得根据具体的注销程序以及相关的情况来判断,可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2025-01-04 08:4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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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体户没有法人资格,通常债务由经营者承担。注销后若有未清偿债务,一般由原经营者继续担责。

2. 若注销时按法定程序清算,且清算报告表明已清偿全部债务,原经营者无需担责;若未依法清算注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要求原经营者偿还。

3. 若第三人在注销后承诺担债,应按约定履行。总之,需根据注销程序及相关情况判断担责主体。

2025-01-04 08:1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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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本身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一般来说,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关于个体户注销后债务承担问题,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个体户注销后,若还有未还清的债务,通常由原来的经营者继续承担责任。
2、若在注销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了清算,且清算报告明确表明已将全部债务清偿,那么原来的经营者无需再承担责任。
3、若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就办理了注销手续,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有权要求原来的经营者承担偿还责任。
4、若有第三人在个体户注销后承诺承担债务,则需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履行。

总之,债务由谁承担,需根据具体的注销程序以及相关实际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2025-01-04 08:09:3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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