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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主体资格如何处理

何** 新疆-昌吉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12.20 10:59:29 436人阅读

职务侵占主体资格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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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主体资格通常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一般包括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出纳等具有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等职务的人员。
处理时需明确主体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若满足此条件,达到法定数额标准(一般为6万元),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如果主体不具备上述职务身份,如单纯的劳务人员等,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主体的职务、行为方式、侵占数额等因素来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4-12-20 17: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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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职务侵占的主体得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像那些有管理工作,或者经手单位财物之类职务的人,像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出纳等等,都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的主体。
处理的时候,得弄清楚这个主体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偷偷地占为己有。要是满足了这个条件,并且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一般是6万元,那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过,如果主体不具备上面说的那些职务身份,就像单纯的劳务人员之类的,通常是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在司法实践中,会把主体的职务、行为方式、侵占的数额等等这些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来判断到底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024-12-20 16:1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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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关键在于主体资格,通常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相关人员。像董事、监事、经理这些管理层,还有会计、出纳等负责管理或经手单位财物的人,都可能涉及到职务侵占。
判断的时候,一定要看主体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把本单位财物偷偷占为己有。要是满足这条件,并且侵占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一般是6万元,那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得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如果主体不具备这些职务身份,只是单纯的劳务人员之类的,通常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会把主体的职务、行为方式以及侵占数额等因素都综合起来考量,来确定到底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以及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024-12-20 14:2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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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主体一般得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像那些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出纳之类的,他们因为有管理单位财物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等职务,所以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的主体。
在处理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这个主体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偷偷地占为己有。要是满足了这一条件,并且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通常是6万元,那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过,如果这个主体不具备前面说的那些职务身份,比如说只是单纯的劳务人员之类的,一般是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在司法实践中,会把主体的职务、他们的行为方式以及侵占的数额等这些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来判定到底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职务侵占这种行为,它的主体资格是有一定要求的。
总之,对于职务侵占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司法实践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以确保公正合理。

2024-12-20 14:2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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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这事儿,通常来说,主体得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那些人。就像公司里的董事、监事、经理,还有管账的会计以及管钱的出纳之类的,他们这些有管理单位财物或者经手单位财物这类职务的人,才有资格涉及职务侵占。
咱们在处理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这个主体是不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偷偷地占为己有了。要是满足了这条件,并且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一般是6万元,那可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过,如果这个主体不具备前面说的那些职务身份,像只是普通的劳务人员之类的,通常是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在司法实践当中,会把主体的职务情况、行为的方式以及侵占的数额等这些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然后来认定到底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认定的,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周全了才行。

2024-12-20 12:37:29 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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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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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4 19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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