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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车祸赔偿标准最新是多少

赵* 吉林-敦化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4.12.07 12:08:55 317人阅读

60岁以上车祸赔偿标准最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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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人士因交通事故所获赔付标准并无固定之数,须依据具体情形予以评估。通常涵盖以下各项费用: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如存在则为误工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其中,医疗费用应按照实际产生数额进行核算;护理费用则需参照护理人员之收入状况与护理期间而定;残疾赔偿金方面,需要综合考虑伤残等级、诉讼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抑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多重因素。若致人死亡,还将涉及到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等项目。

2024-12-07 14: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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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纪60多的在遇到交通事故后拿到的赔偿金额可不一定是个稳定数字这得看你具体遇到了什么情况。一般来说这些赔偿包括了医药费、照顾费用(比如请人来照顾你的费用)、如果你因为这个事故不能工作的话还有误工费、还有就是残疾赔偿金等等。至于医药费就按照你实际花掉的钱数算咯;而照顾费用就要看你请的人的工资和你需要被照顾的时间长短来决定了;至于残疾赔偿金那就得看你受伤的程度、你所在的地方上一年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等等因素了。如果你因为这个事故去世了,那还会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

2024-12-07 13:2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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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60岁及以上老年人因交通事故所得赔款标准并不固定,需依事实而定。常见内容为: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如有)、残疾赔偿金额等等。医疗费需依照实际支出核算;护理费需依据照护者薪资和护理时间而定;残疾赔偿金则要结合伤残等级、受诉地所在年度城乡人均收入等因素评估。若造成伤亡,还将涉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补偿金。

2024-12-07 13:0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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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60岁以上的人来说,因为车祸拿到的赔款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是要看具体情况才知道的。通常包括了医药费、护理费、如果有的话还有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等这些费用。说到医药费就是看你花了多少就给报销多少,实报实销;护理费就要看照顾你的那个人的收入和你需要被照顾的时间来决定;至于残疾赔偿金,那得看你受伤的程度,还有你所在的地方上一年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平均收入这些因素。如果你因为这个车祸不幸去世了,那还会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之类的额外补偿给你家人。

2024-12-07 12:27:3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60岁劳动合同终止,要给经济赔偿吗最新问题解答如下,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是没有补偿的。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都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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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1 281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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