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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单位犯罪主管人是怎么规定的呢

高** 西藏-山南 公司犯罪辩护咨询 2018.02.21 20:18:54 127人阅读

我是在药房工作的,前几天老板被抓了,据说是老板有些药品没有向国税局申请纳税,犯了偷税罪,这种属于单位犯罪吗?我会不会受牵连,2018年单位犯罪主管人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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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法中对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因此,正确界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对落实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首先是在单位中掌握实际领导权限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
其次,必须是和单位犯罪有着直接关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不是单位的有关领导,就谈不上是主管人员;如果和单位犯罪没有直接关系,就谈不上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二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是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四是单位的部门负责人。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人员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上述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者组织、指挥、决策作用,且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主体,对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为了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构成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单位内部人员。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单位内部某些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如财会人员、供销人员等;
  二是必须亲自实施了具体的单位犯罪行为。一般表现为根据单位领导的指示和意图,以完成本职工作的形式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
  三是对自己所实施的单位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如果对自己的行为不知是犯罪,由于缺乏主观罪过,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在单位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人员。如果只是依其职责消极地执行了本单位领导的决策,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则不应以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都不应以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018-02-21 20:2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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