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段婚姻结合持续期间内,任何一位配偶以其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如果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此类债务将并不被视作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当某一方未得到对方应允,擅自将资金借出用于个人奢华消费或者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时,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就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你们俩结婚之后,如果有一方用自己的名字借了款,这个钱不是用来维持你们的日常生活开销的话,那这笔债就不能算作是夫妻双方一起承担的责任。比如说,有一方没有经得另一半的同意,自己偷偷地借了钱去买那些奢侈品或者做了那种风险很高的投资之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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